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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惡少滋事 家長責任大

有一類關於治安的議題,常令人不解。說他是「議題」而不是「問題」,是因為有許多人覺得沒有嚴重到「問題」的地步;不過,在另一方面,卻也有許多人感覺這種事「討厭」,因為什麼時候會碰到,誰也說不準。這有點像感冒,一個人一生當中也許會碰到幾次,怕的是成為流感,讓大家人心惶惶。 台灣社會,似乎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飆仔;飆仔群集,在人多勢眾、集結壯膽的情況下,就會做出令人討厭的事來。 新竹又有飆仔滋事了。一個跟他們或許根本沒有任何關係的路人甲,不知任何理由竟因此受害。不管台灣是不是號稱治安良好,毫無理由受害,家屬當然不服。如果不向行政院劉院長陳情,案子就可能石沈大海。這種狀況像極了十數日前發生在新莊被槍擊倒楣的黃先生。 如果凡事一定要在媒體前曝光、非得高級長官關切,才會得到重視,顯然不是一個正常國家在行政上的應有作為。因此,上從中央、下至地方政府,如果不能有「預警」、「先發」式的作為,這類憾事必會不定時重演。這種事件,到底有沒有可能事先防範?理論上,並不是不可能。 以下野人獻曝。要飆車,首先得要有車,而且夠炫。過去許多案件的偵辦,警方習慣「以車追人」;要防飆,當然得從車下手。哪裡能改裝車、會改裝車,相信警方自有門路。 其次,想風馳電掣,必須有合適的路段、有人從旁喝采或搖旗吶喊。飆仔不會選擇路況差、沒有人的地方,因為怕摔車後遭到訕笑。任何一個警察機關的轄區,要過濾出適合飆車的場地,理論上應該不太困難。 第三,欲享受速度快感,總得天候適合。參照過去經驗,這種集體活動總好發於夏季。或許是因為天熱,所以更是一般民眾扶老攜幼外出的良機,從而有了創造英雄氣概的絕佳環境,更鼓勵這種行為的出現。 車是動的、人是活的,要防制飆車,絕對不是一個警察分局的力量所能做到的。了不起,最多只能做到「飆車移地」的效果罷!因此,這種活動,不管是從預防或遏阻的角度來看,如果不是區域性的警察作為是難以為功的。 如果家長能教育孩子單純的把機車作為代步工具,而非譁眾取寵的設備,這種家長值得尊敬。若家長只是在接到警察通知後,才氣急敗壞的趕到警局責罵,這種家長就應該打屁股。 發生不幸事件,大家第一個想到的是警察。以維持治安為天職的警察,當然責無旁貸。不過,除了警察之外,其他人都沒有責任該負嗎?要讓這種事件不變成流感,作家長的我們,責任真的不比警察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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