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 扒 手 剋 星 」 之 稱 的 旺 角 警 區 特 遣 隊 警長 馮 顯 樺 , 涉 嫌 包 庇 該 區 的 色 情 及 販 毒 活 動 , 向 有 關 場 所 通 風 報 信 以 換 取 報 酬 。 廉署 派 出 臥 底 喬 裝 淫 業 大 亨 , 揭 發 馮 疑 充 當 淫 窟 的 幕 後 軍 師 , 涉 嫌 授 多 達 十 種 逃 避警 方 追 查 的 錦 囊 妙 計 , 更 路 營 造 淫 窟 之 盡 責 形 象 。 臥 底 亦 發 現 股 東 要 送 贈 淫 窟 的股 份 予 馮 作 為 報 酬 。 馮 及 同 案 兩 名 男 子 事 後 被 捕 , 案 件 昨 於 區 域 法 院 開 審 , 惟 馮 的代 表 律 師 申 請 分 案 處 理 , 法 官 將 案 押 後 至 明 天 處 理 。公仔箱論壇2 L, T3 ^& g" N' R& S6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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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被 告 劉 劍 雄 ( 卅 九 歲 ) , 裝 修 工 人 , 次被 告 朱 晏 賓 ( 卅 九 歲 ) , 無 業 , 及 第 三 被 告 馮 顯 樺 ( 四 十 七 歲 ) , 報 稱 警 長 。 首 及次 被 告 被 控 串 謀 向 公 職 人 員 提 供 利 益 罪 , 第 三 被 告 則 被 控 身 為 公 職 人 員 行 為 失 當 罪, 他 目 前 已 被 警 隊 停 職 。7 v6 x# {; V& L% ~; A
' [0 E% y7 F2 p( k任 警 長 的 第 三 被 告 馮 顯 樺 , 涉 嫌 向 淫 窟 通 風 報 信 以 收 取 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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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 贈 淫 窟 股 份
3 C, |* J1 A8 i: \. |6 c公仔箱論壇控 方 昨 申 請 將兩 名 廉 署 臥 底 於 屏 風 後 作 供 獲 批 准 , 而 法 庭 對 臥 底 們 的 保 安 更 升 級 , 他 們 除 獲 准 利用 懲 通 道 出 入 外 , 小 休 時 法 庭 更 特 別 會 打 開 六 張 大 屏 風 將 半 個 法 庭 遮 掩 , 以 免 臥底 出 入 時 容 貌 曝 光 ; 而 犯 人 欄 的 玻 璃 亦 會 貼 上 膠 紙 , 避 免 臥 底 容 貌 因 玻 璃 「 反 光 」而 顯 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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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u; _& ~& j: Z案 情 透 露 , 廉 署 接 報 獲 知 首 被 告 從 事 販 毒勾 當 , 更 懷 疑 獲 得 一 名 警 員 包 庇 , 於 是 派 廉 署 臥 底 展 開 調 查 行 動 。 臥 底 「 阿 俊 」 於 ○ 七 年 二 月 喬 裝 商 人 , 先 後 認 識 首 及 次 被 告 , 而 自 稱 從 事 販 毒 的 次 被 告 則 表 示 , 得到 外 號 「 樺 哥 」 的 第 三 被 告 包 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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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 俊 」 向 首 次 被 告 表 示 , 其 老 闆 打 算 開設 一 間 涉 及 賣 淫 及 販 毒 的 私 人 會 所 , 部 分 股 份 會 分 予 首 及 次 被 告 , 惟 兩 人 表 明 會 將持 有 的 部 分 股 份 轉 送 給 「 樺 哥 」 , 「 樺 哥 」 則 會 替 該 會 所 提 供 保 護 及 通 風 報 信 , 次被 告 更 建 議 經 由 「 樺 哥 」 的 妻 子 或 親 戚 作 掩 飾 以 送 贈 股 份 。
' L! g" x$ g% p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公仔箱論壇 u8 |, _! ~. V6 A' z
廉 署 又 派 出 另 一 臥 底 「 耀 哥 」 , 假 扮 「 阿 俊 」 之 老 闆 , 兩 名 臥 底 於 ○ 七 年 六 月 在 尖 東 海 港 城 食 肆 與 三 名 被 告 見 面 。 ; ^+ q. G& r _
8 M* \7 b4 b$ d" f5 p第 三 被 告 稍 後 亦 陪 伴 兩 名 臥 底 到 旺 角 彌 敦道 一 單 位 視 察 場 地 , 第 三 被 告 更 就 經 營 該 會 所 提 出 十 大 建 議 以 逃 避 警 方 追 查 , 包 括安 裝 雙 重 門 閘 等 , 又 路 要 營 造 淫 窟 之 盡 責 形 象 。 5.39.217.76) Y2 Z, U& [+ |! e* `6 h* d
案 件 編 號 : DCCC 297/2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