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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6 E- s/ `( o1 q3 }9 A2 |反送中逆權運動在全港遍地開花,社會陷入嚴重撕裂。或許有人會認為,既然特首林鄭月娥已再三重申修例「暫緩」,亦即是「已徹底全面停止」、「失效」及「壽終正寢」。那麼,為何我們要執着於「撤回」呢?公仔箱論壇/ G5 V' S! C- F, d8 n
' F; p. F0 x5 I, B: a; z$ M& i6 M公仔箱論壇但同樣地,為何林鄭不能直截了當地說「撤回」呢?按她之前的解釋,不能撤回修例是因其修例「初心」無錯,而她至今仍然堅持。據報,林鄭上周出席晚宴致辭時,稱「我哋去進行《逃犯條例》嘅修訂係出於對香港嘅熱愛,……我哋知道香港嘅法治制度係真係有一啲漏洞需要填補……」,又重提台灣謀殺案。看來林鄭始終執迷不悟,根本不明白最大錯誤正是其「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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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 P! f2 k/ K8 z# C公仔箱論壇是次修訂涉及的兩條法例──《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是分別在97年4月25日及9月26日生效,換言之,如果這兩條條例不符合《基本法》的話,早在回歸初期就會被廢除或修訂。但當時中央政府並沒有這樣做,因為其時的領導層心知肚明,國家的司法水平未達國際標準,而香港在一國兩制下享有特殊地位,以及擁有健全法制。故中央授權香港可與全球任何國家制訂逃犯移交協議,而香港固然只會與法治水平高的國家,如美、英、加、澳等實行普通法的民主國家,制訂逃犯移交協議。至於香港跟其餘沒有協議的國家,雙方均可按個案逐次提出移交逃犯申請,但卻唯獨訂明不適用於「香港以外的中國其他地方」,亦即是香港與內地在回歸前、後,均沒有移交逃犯的正規渠道,但內地執法機構向來都會酌情處理香港的相關要求,將一些涉嫌在港犯罪後潛逃內地的港人,以非正式途徑送回香港接受調查及審訊。過去五年,平均每年都有兩至三名疑犯被移交香港,但香港卻從未移交逃犯到內地。tvb now,tvbnow,bttvb' U; Z; L' [6 m5 E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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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司法為黨服務
; y) G8 b1 K) C* T: n' X) {3 N. d N顯然,中央過去是欣賞香港的法治制度,並期望內地司法水平能逐步改進,未來能跟香港看齊,達致同樣的國際標準,故而內地一直優待特區,接受在回歸後,一直沿用港英政府訂下的逃犯移交安排。可惜,時移勢易,內地司法制度即使在表面上有所改進,但「黨大於法」卻始終如一,甚至變本加厲。牽涉政治敏感案的「疑犯」常會被酷刑、被失蹤、被精神病、被在央視上公開認罪、被自殺……,例子多不勝數。況且,習近平今年初在黨媒發表署名文章,明言全面依法治國是為「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決不能走西方『憲政』、『三權鼎立』、『司法獨立』的路子」,亦即是在可見未來,內地仍會繼續堅持執法與司法機關均必須為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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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觀之,林鄭的「初心」絕對是站不住腳,在內地司法水平仍未達國際標準前,特區根本沒有任何理由要修訂逃犯條例,拆除阻截「被送中」的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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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z# r+ i3 D- X: U& d8 ]( k因此,我們堅持「撤回」,乃是要求林鄭必須承認其「初心」,亦即是提出送中修例的出發點本身,已是大錯特錯。她必須公開嚴正聲明,內地一日不改革司法制度,法治一日未達致國際水平,特區政府是絕不會再度提出修訂送中條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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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v) k% `. v6 B# |8 _# L5.39.217.76李柱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