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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來自香港監獄的信函 - 戴耀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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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o! \, b1 G* n* A  p$ v5.39.217.7650多年前,馬丁路德金博士因違反了法庭的禁制令而被判入獄,他就是在伯明罕市的一所監獄內寫下了非常有名的〈來自伯明罕市監獄的信函〉,詳細地闡釋了公民抗命的理念。在提出港版的公民抗命運動時,這信函對我也啟發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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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在《信報》發表那篇佔領中環的文章時,我沒有想過有一天也會寫一封類似的信函:來自香港監獄的信函。在此刻,就是在香港的監獄內,作為一名公民抗命的倡議者及實踐者,能有機會寫這封信函,也算是一步步去完成公民抗命的各個步驟,使公民抗命的理念及所爭取的公義目標,能進一步塑造香港社會的政治文化。當我一天還在監獄,我會一封封的寫下去。一方面可記錄下我的思考,讓自己在度過監獄的生活時有一個目標,也希望能刺激大家思考如何面對香港的威權統治下越趨艱難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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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 G* m) K7 _, i" K" K何謂合乎比例的公民抗命?tvb now,tvbnow,bttvb, S' C; F% R! Q! Q, ^# f$ a
在第一封信函,我當然要先談公民抗命。很多人認為公民抗命的行為須合乎比例,但其實在〈來自伯明罕市監獄的信函〉中,馬丁路德金博士在闡釋公民抗命的理念時,並沒有提出合乎比例的原則。這只是其他學者在之後提出來,認為可加強公民抗命行動的正當性的一個因素,也被賀輔明勳爵在R v Jones一案裏包括在公民抗命的要求內。香港的法院包括了區域法院陳仲衡法官在佔中案中,都引用了賀輔明勳爵這關乎合乎比例的要求。公仔箱論壇# Y' _4 O8 C0 F& u

% R9 o4 {; g6 E$ b5 |5.39.217.76但在公民抗命的具體行動中,如何應用此合乎比例的原則,甚麼才是合乎或不合乎比例?理解似乎不盡相同。/ ~* P$ K" T- G. L3 |) u2 S5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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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公民抗命行動是否合乎比例,不能抽空地只看這行為對社會產生的代價有多大,必定也要看公民抗命行動所要達到的目的。目的越重要,能合乎比例地產生的社會代價也可以更大。佔中所要爭取的,是涉及每一個人的民主普選權利,是一項影響香港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但法官只是引用了由控方提供的巴士公司的電腦記錄,列出在佔領的79天中,有多少條巴士路線受影響,及估算有多少乘客受影響。但控方卻沒有說明每名乘客因路線受影響而增加了的交通時間,更不要說把導致持續佔領的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影響扣除了。在平衡得與失時,一方是涉及每一人的基本人權,另一方是有限人數的有限交通時間受影響,輕重是顯而易見。不是說最後佔領行動必然合乎比例,但法庭起碼要有更詳盡的數據去論證社會代價的大小,而不能只是籠統地說佔領行動所造成的代價是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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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對甚麼公民抗命行動才是合乎比例,也有他一套看法,但卻實在是有點「離地」。他說若要佔領一條行車道,如只佔一部份行車線,讓行車道另一部份的行車線繼續通行,那才合乎比例。他卻忽略了兩點。首先,人們若要由A點到B點,其實是可以有多條路可以到達的。我們應要問人們若被迫不依甲路線而要採乙路線,時間多了多少及增多了的時間是否真的是過度。另外,警方的證供只證實了當警方發現一條行車路的一些行車線上有太多示威者,為了安全的原因,警方就會把其餘的行車線也封了。因此,法官的「聰明」建議根本是行不通的。從這也可看到他在評估行為合乎比例時,是脫離現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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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因為法官用了錯誤的合乎比例標準,故無論是判罪和判刑,也都是錯誤的。但我也得多謝法官的裁決,若非他的錯誤裁決,我也不會有機會去完成此系列〈來自香港監獄的信函〉了。5.39.217.761 m) [+ A* [1 O7 _

7 R$ Q! N7 n5 E" G2019年4月25日
. z* v! `$ W3 i4 ^戴耀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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