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電/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3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罪犯吳英減刑一案,當庭作出裁定:將罪犯吳英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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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V& E7 A% k! M8 |3 T3 \* J5 s; x5.39.217.76 新華社報道,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浙江省女子監獄執行。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浙刑執字第484號刑事裁定,將罪犯吳英的刑罰依法減為無期徒刑。 tvb now,tvbnow,bttvb! l: Q0 ^; ]3 B1 @0 U
0 V# L% Z2 o$ F0 I" t- U 鋻於罪犯吳英減為無期徒刑後確有悔改表現,浙江省女子監獄依法提出減刑建議,建議將吳英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改為十年。經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審覈,報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監獄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和浙江省女子監獄分別指派警官出庭執行職務。罪犯吳英到庭參加訴訟。 5.39.217.76 P; M( V8 L5 u: i9 {( m# m#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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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合議庭依法組織各方進行了舉證、質證,並聽取了各方意見。經審理查明:吳英在減為無期徒刑後,能服從管教,積極改造;遵守監規紀律,無違規扣分;認真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成績良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期間共獲得9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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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J7 v$ F6 ], c9 _+ j- E0 [2 M. K0 ~& L5.39.217.76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罪犯吳英在無期徒刑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依法將罪犯吳英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