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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禁選立會爭議 應聚焦於法律

報名參選立法會的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因擺明車馬推動香港獨立,前天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原因是他的言行牴觸《基本法》,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責。同樣公開支持港獨的香港民進黨代表楊繼昌,昨天也被拒於選舉之外。他們與泛民一些人,都將事件定性為「政治篩選」,少談被禁參選的法理根據,似是故意轉移焦點。要客觀討論事件,大家須重新聚焦於法律。
+ T4 M. c. |1 M- R6 e. E; H  一如既往,香港任何人參加立法會選舉,都要經過法定程序報名,須符合法例的要求,才能取得參選資格,沒有人可因為政治立場不同而例外。根據法例,在參選者提交的報名表格中,列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特別行政區,各人都須簽署這項聲明,否則不能成為候選人。
6 I, \4 w; K& o5.39.217.76  不符程序法例 可拒「入閘」
9 V7 }& \$ U" x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進入這程序後,選舉主任在兩種情況下,可運用法定權力取消報名人的參選資格:一是那人有否簽署該項聲明,如果沒有簽,就等於未完成報名程序,不可參選。香港民進黨的楊繼昌就是因為不簽聲明,被摒出局。他承認拒簽是因自己不擁護《基本法》,不管其解釋如何,沒簽就是沒簽,選舉主任單憑這程序理由,就可拒他「入閘」。
& F+ X& I; w. c5 ]9 ^6 o6 e0 ntvb now,tvbnow,bttvb  二是報名人士的實際言行,是否與其簽署的聲明背道而馳,如果選舉主任找到證據,認為他不擁護《基本法》,就可以取消其參選資格。
9 B% I1 f. @( |  r  [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選舉主任判定報名參選者是否擁護《基本法》,主要看他有沒有牴觸《基本法》第一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以及第十二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陳浩天雖然簽署了聲明,但他公開推動港獨,也由始至終堅持這立場,顯然牴觸上述兩條條文,因而也與其所簽聲明相違背,選舉主任當然可以依此禁其參選。
( B6 d& s) G& M' z2 N4 N公仔箱論壇  至於選舉主任可否根據同樣的法律原則取消本土民主陣線梁天琦的參選資格,情況則比較複雜,因他近期聲稱自己不會推動港獨,甘於委曲求「選」,願意遵從所簽署的聲明,明顯是以退為進。但選舉主任仍可以根據梁一直以來的公開言行,判定他「事實上」支持港獨,然後禁他出選。5.39.217.76. |( b# T: ?4 H
  禁選有更深層法理意義
* Y7 C1 e& j' N  由於禁選的做法有清楚法律根據,被取消資格的人士如反對,也可循法律途徑要求覆核,但正如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所說,選舉主任如依足程序,即使法庭有不同意見,也不會干預;至於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叫停選舉,可能性也極低。0 G- r; c7 H1 N4 a8 k
  大家應看到,禁止港獨人士參選,還有更深一層的法理意義,就是立法會是特區管治架構一部分,立法會議員必須依照《基本法》履行其職責,此乃香港憲制的基礎,如果讓港獨人士進入立法會,這基礎也會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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