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候6年半法官指合規移民部不服上訴得直 華生居加期欠7日獲准入籍須重審4 E( Y& K+ \6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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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華裔留學生居住在加拿大的時間尚差7天便申請入籍,公民法官以酌情權批准申請人成為公民,但被移民部提出上訴。聯邦法庭裁定上訴得直,申請個案發還交由另外一名公民法官重新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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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件顯示,公民申請人在2001年以留學生身分到加拿大,2007年成為永久居民。他在2009年12月3日申請入籍。根據移民法例,計算申請人在加拿大居住的4年時間,從2005年12月3日至2009年12月3日。申請人宣稱期間有1,088日居住在加拿大,與法例規定的1,095日少了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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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部官員提出質疑,但公民法官認為,申請人從2009年提交入籍申請,至今已經等候了6年半。如果要輪候是太不近人情,況且按以往有關居住期的判例,並平衡各種可能性後,公民法官覺得申請人已經符合法例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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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5 K- s, M7 t) I5 L5.39.217.76交另一公民法官重新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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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部不服公民法官的判決,於是入稟聯邦法院提出上訴。聯邦法庭法官在上訴判決中指出,在法理上不論公民法官選擇哪一種居住期考核方式,最重要是公民法官按所選擇考核方法的標準來判決,如不按標準來判決,有關判決便要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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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官說,公民法官在這宗個案中採用嚴格的切實居住審查方法,而申請人缺少7天,毫無疑問不符合要求。依據一宗2015年的判例,該案件的申請人只是缺少2日而告敗訴。因此,聯邦法院法官指公民法官漠視居住期不足,批准入籍申請是不合理。他說,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判上訴得直,推翻原來的決定,將申請個案發還交由另一名公民法官重新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