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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知識產權署:網絡廿三條名稱不適當

知識產權署署長梁家麗接受本台專訪時,認為網民以網絡廿三條來形容新的版權修訂條例並不合適。她強調修訂的刑責標準高,舉證責任在於版權持有人,政府不會主動提出檢控;而泛民議員提出的修訂,政府研究後認為並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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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修訂條例,被網民形容是網絡廿三條,知識產權署署長梁家麗指不能認同。梁家麗接受我們專訪時強調,新增刑事責任檢控門檻高,執法機構不會繞過版權擁有人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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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議員提出修訂,參考加拿大版權條例,引入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GC,即是只要網民創作是非牟利,沒有損害原作的版權利益,即使超過政府提出戲仿、滑稽模仿等豁免範圍,都可以獲得豁免,梁家麗認為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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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7 B8 k* S0 n9 }電影橋段是網民惡搞對象之一,泛民提出的修訂中亦提出,豁免凌駕合約條款, 例如電影版權持有人不能以違反電影光碟合約條款為由,對二次創作者提出民事索償。梁家麗則指,已研究外國經驗,認為做法有違合約精神。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e% }1 A- x  b* E* Y1 X# x

9 O. o0 V' n& k& a3 R; G5.39.217.76梁家麗指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不適用於版權條例檢控,將在二讀時清晰□明,負責執法的海關也清晰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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