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乙錚: 校委12人馬戲班之博士銜、好人論、谷歌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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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陷入風波,校政黑箱作業,納稅人想知道內情,寄望出一個斯諾登,果有學生委員馮敬恩奮不顧身擔起角色,於是大家才知道,原來否決一個重要任命,校委成員的理由竟然都那麼輕率。5.39.217.76$ _+ _# @* W; X1 {
& H& P. l7 j0 u0 h! q: ^ h( l筆者「斷章取義」,挑其中有關學術的方面評說。動筆之前,充分蒐集資料,所以文章註腳鏈結特多。資料有趣會說話,說明港大校委會裏,庶幾有足一打政 棍、學閥在搞「反右鬥爭」,其中一兩個「港版周揚」,更聯同「港版中宣部」(某報)裏應外合,活脫脫要把今天的香港融合到五十年代的新中國。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1 D3 |7 G W8 r, b*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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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寵茂亦無博士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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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校委否決陳文敏出任副校長的「headline理由」是大知識分子李國章、陳坤耀等說的「他沒有博士學位」。這是首尾顛倒的說法,政治目的決定學位門檻。陳文敏爭取出任港大副校長的強項是他領導的法律學院非常出色,在國際上有地位。而且,陳的個人學術成就,是行內人公認的,包括陳弘毅,有沒有博士學位無關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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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4 z: d6 L. ?5.39.217.76那是因為法律學問有其本身的多元探索規律,並不一定是受過博士訓練才有優勢;很多法律學者不走博士途徑,寧願投放5年時間在其他方面的法律「業習」,取得不同歷練,做出的法律研究有另外長處,一樣可觀,並不輸蝕有博士學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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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研究在這方面和法律學相似。例如在美國,很多醫學的重要研究成果是由具有MD學位的人士取得的,而MD頭銜裏的那個「D」,並不指研究意義上的 「博士」,而僅指「醫生」。有醫生資格而兼有常規博士訓練的人,稱MD-PhD;要取得這個雙料學銜,須有一個非醫學的學士學位再加10年的醫學進修和實 習,但絕對不是一定要有這個學銜,才可以做好研究、當上院長。例如哈佛醫學院的院長就是一個MD,他領導的其他10個學術院長當中,只有一個是MD- P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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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8 C- L. `5 x; p; rtvb now,tvbnow,bttvb這點,校委盧寵茂應該清楚:他自己的學位有兩個,一個是醫學的1st degree MBBS,一個是MS(解剖學碩士)。他沒有博士學位,當解剖系的主任是否夠資格?不夠的話,那他不是更沒有資格將來當醫學院的院長、副校長、校長?若夠資格,那他又怎可挑剔陳文敏沒有博士銜呢(況且,一個系主任,又怎有足夠行政歷練去審核一位院長能否當好副校?)?盧無疑未能推己及人;如果他能夠反過來推人及己,會不會尷尬?: ~" z. w$ }) g; ?7 k& B }( M1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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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過來問更有意思。盧沒有博士學位,可以安然坐在校務委員會裏,審查「要有博士學位」的副校長人選嗎?若不可,其他如梁智鴻(MBBS)、紀文鳳 (BA)等,就問題更大,統統應該辭職。若可以,就不該說「陳沒有博士,所以就不可讓他當副校審查有博士學位的人的個案」。筆者敦請12校委解釋這種「對己寬、對陳嚴」的惡劣品行。: j: p3 Y+ P. y4 L1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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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12校委可以狡辯:非博士校委只須閉着眼對沒有博士學位的副校候選人行使否決權,而審議有博士銜的候選人的時候則會避席。行這一道邏輯險着,固然足夠把陳打下,但以後的校委權力就要縮小,願意嗎?而且,盧寵茂在他的系裏就不能審核含博士銜的個案。那他以後怎樣當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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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法學院院長無一有博士銜tvb now,tvbnow,bttvb' L. l! q$ x2 R. }, Q2 Y
8 [# l+ g, Y, U/ ^12校委不重視陳文敏領導法律學院的各方面表現,卻拿有沒有博士學位說事,可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為駁斥12校委的荒謬說法,筆者首先以眾多事例證明,「能否出色領導一所法學院」與「院長有無博士學位」,兩者之間並無關係。下面列出本地全部三所法律學院的院長的最高學位,然後再看海外幾所頂級法律學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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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F/ b/ ]0 L0 M- i) N, F9 p5.39.217.76中文大學自2001年起,中大法律學院院長是ChristopherGane教授。官方網頁上,他的CV沒有列出他有哪種學位;不過,他在LinkedIn網頁上則列出自己唯一的一個學位,是1972年在愛丁堡大學取得的學士LLB【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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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大學自去年起,城大法律學院的院長是Geraint Howells教授。他的兩個學位是LLB(Brunel)、LLD(Brunel);後者是博士學位。不過,Brunel University London(1966年升格大學)的官網顯示,該大學所授的法律博士學位是PhD,不是LLD;至於該校的LLD,則純粹是一個榮譽性質學位,指明是頒給社會賢達或有成就人士的(即honorary degree),故可說他實際上只「讀到」LLB【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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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b) U7 [% x3 ~3 T( |& |香港大學去年繼陳文敏之後出任港大法律學院院長的是Michael Hor何耀明教授;中大官網顯示,他取得的最高學位是美國芝加哥大學的碩士LLM【註3】。陳文敏之前的港大法律學院院長是陳弘毅教授;後者獲得的最高學位則是哈佛的LLM【註4】。4 g0 m7 r4 _6 B% E: s)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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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本地五位現任和前任法律學院的院長都沒有常規的博士訓練,然而他們的學術研究都相當出色。本地的情況如此,海外的又如何?我們分別看一所美國的、一所英國的、一所加拿大的法律學院,都屬於絕對頂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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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f3 f( R4 Q1 p美國UC-B、英國LSE、加國UTtvb now,tvbnow,bttvb# t9 |, Z! C3 q9 a# D/ Q7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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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校區法律學院的院長是Sujit Choudhry教授。從柏克萊官網下載他2011年的CV,可知他的最高學位是1998年哈佛的LLM【註5】。公仔箱論壇; r6 ?8 F+ ~6 R
7 F7 p4 v+ H7 I) Y% p英國倫敦大學的法律課程是由屬下的倫敦經濟及政治學院(LSE)主理的。LSE只有單一的法律學系,不設學院;系主任是Jeremy Horder教授。他的第一個學位是1984年Hull的LLB,兩年之後得牛津碩士;他的博士LLD也是Hull授予的純粹榮譽學位。他到LSE之前曾 經是牛津大學法律學院的院長【註6】。陳文敏的LLM是在LSE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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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F' F8 _2 E4 a q8 P加拿大多倫多大學法律學院2014年新委任的院長是EdwardIacobucci教授。他的最高法律學位是1996年UT的LLB(除了這個LLB,他之前還有一個1993年牛津的MPhil,和一個1991年UT的BA,都是經濟學的)【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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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2 B" Z1 y- H X可見,確如行家所言,就算是世界一流法律學院的院長,很多都沒有博士學位;遴選的時候,往往要求一個LLB就夠,學術成就和領導能力的各方面,比學 位重要。事實上,任何學位只在年輕人初次見工時才重要,因為僱主可視之為能力的方便證據;但愈到後來,學位的證據功用就愈低,工作表現track record則愈來愈重要。學位有其特定價值,但和「學位主義」有分別;若借學位的名義推行專制主義,那就更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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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現任法律學院院長有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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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Y) J( R* P7 n, P1 m有些人會這樣用哈佛或其他類似的例子反駁。的確,哈佛法學院院長Martha Minow有一個1979年耶魯大學的JD。不過,稍為對美國學術界有點認識的人都知道,美國的JD其實是法律學的1st degree(如同MD也是醫學的1st degree),本身份量和英國及香港的的LLB差不多,讀完一個從零開始的3年課程便得到,跟研究意義的博士是兩碼子的事。耶魯大學網站介紹其JD的時 候,刻意與其他4個高等程度的法律學位LLM、JSD、MSL和PhD分開排列,表明前者「不是相當於研究院程度」的學位。耶魯如是分野,其他美國大學授 的各級法律學位也一樣。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0 f! D6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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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許會問:又不是醫生,為什麼美國的法律學1st degree名稱JD裏也有個「D」(Doctor)字呢?答案是歷史原因。其實,美國在十八世紀末立國之初,一個人要進入法律行業,辦法和英國一樣,就是到律師事務所學師,為期7年,稱為clerkship,然後考一些公開的專業試,及格便可執業。香港幾十年前也沿用此制度,學徒掌握了一定的知識和資格,就可做一些「師爺」的工作如拉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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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十九世紀,美國開始要求法律專業資格須通過大學課程取得;當時的那些法律學位就叫LLB,與祖家英國的LLB差不多。到了二十世紀,美國有一些 大學開始要求進入法律學院之前,必須先有一個非法律的學士學位,主要是希望學生開始學習法律之前具備較廣闊的知識和、心智較成熟。這樣的學士後課程,有點像一般的研究院課程,於是棄LLB名稱,改作JD,依然是一個3年的法律學1st degree,但因為學生的學習能力已經比較高,所以課程比較扎實,學習的方法也比較靈活。1902年,芝加哥大學行雙軌制,學士後入讀法律的授JD學 位,餘的授LLB。1969年,哈佛和哥倫比亞開始授JD;1971年耶魯跟上。學士後入讀成為必須之後,LLB便消失,完全由JD取代【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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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JD還不是真的「D」,而是一個「B」。哈佛Martha Minow的學低於港大陳文敏的LLM。Minow沒有真的「D」,夠資格當副校長嗎?如果在美國這樣問,笑大人個口。不過,馬戲班人點係無知咁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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