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電/演員張林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22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林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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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報道,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張林於2010年至2015年1月間,在其租住的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後現代城的某房間內,分別多次容留王學兵(演員)、楊某、趙某吸食毒品。今年3月9日,民警將其抓獲,並從其租住地現場起獲可疑物品5種。經鑒定,該5種可疑物品為甲基苯丙胺(冰毒)9.33克,大麻1.13克,硝甲西泮1.06克。上述毒品均已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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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認為,張林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林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係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 m+ F8 C" [3 g, K
& C; r7 }% @" Otvb now,tvbnow,bttvb “這件事對我的人生和工作都是致命打擊,使我原本坦蕩的道路遭受了挫折,對此我感到相當懊悔。”張林表示,希望以後能夠為社會做出更多正面有意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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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二十分鐘休庭後,法庭宣判,被告人張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在案之物品,予以沒收。張林當庭表示是否上訴需回去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