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訊)民政黨婦女組今天建議政府擴展刑事法典的強姦定義,即使在自然的情況下遭任何物體插入陰道的行為都應被視為強姦。
' g& l1 X" c, M, V) e該黨婦女組主席拿督陳蓮花說,政府的當務之急是修改法令,維護女性的權益和尊嚴。5.39.217.769 G& A; }9 d" e( L" O* l- C3 g$ P
她今天主持民政黨婦女組中委會會議後,在記者會上針對上訴庭推翻高庭判決,判60歲老翁強姦少女罪名不成立而評論。陳蓮花坦言對法庭的判決感到失望,因為老翁以沾精液手指插入受害者私處不符合強姦定義。% x, T: U* c+ e8 P3 P% Z; u
大馬司法危險先例
( n0 c" O: v: C/ j/ I" K% j+ i6 ^她形容判決是對女性權益及尊嚴的侮辱,同時也將成為大馬司法的危險先例。
1 |1 _) [. m; A0 A9 ?“我認為這是我國在保護女性和孩童權益鬥爭上的一個黑暗時刻,法官以受害者同意的論據來合理化肇事者的行為,這是絕對不能容忍的。”
3 V( L& s, V* e- W她說,根據2001年兒童法令第2條文,年齡低於18歲者在心理和思想上都不能成熟理解他們有權拒絕任何親密行為,因此受害者的同意不應合理化肇事者的侵犯舉動。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9 u( c/ h+ W6 H# X1 I. w% S
肇事者須為罪行負責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2 w+ a, u$ Q9 k; |. h- S2 D1 K
陳蓮花認為,涉及案件的男子可在刑事法典第375(1)條文下被控,即所有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行為者,無論少女是否同意,都可構成強姦罪。
3 |$ j- C! J& r! ?“法庭以受害者同意之前的性行為,使肇事者脫罪,這是不合理的。”tvb now,tvbnow,bttvb; f& }3 T/ h& _& a# }5 l
另一方面,她說,在此案件中,社會正義必須得以伸張,肇事者必須為他的罪行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