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文創產業的經營型態與獲利標準在台北市鬧得沸沸揚揚。許多與文創產業毫無相關的人士、名嘴一躍成為文創產業的專家。文化局、相關企業、文化人士、名嘴、網友,大家對於文創產業卻都抱持著不同的定義。到底什麼是文創產業呢?文創產業的經營型態與獲利標準是否有一定的規範可循呢?一時「假文創」的標籤滿天飛!文化創意產業,顧名思義,由文化、創意、產業三個詞組成。一開始,「文化創意產業」的確著重在文化、藝術相關領域的創意經營,但文創產業帶動了許多創意發想,進而出現很多靠著創意而獲利的新興產業。而這些產業與文化之間的鏈結越來越薄弱,導致大家對於文創產業的定義越來越模糊。一間以文化產品自豪的公司(如誠品),可否跨足其他產業(如旅館或餐飲經營)?反之,傳統產業(如餐飲、新媒體)是否可以掛上文創之名(如創意料理、創意手機)呢?難道文創只有號稱文化人(或藝術家)才能創業嗎?「阿原肥皂」從農產品製造思維出發,加入文化與藝術符號,創造高價值產品,難道不是「文化創意產業」嗎?其實,這種現象在英美各國也是如此:文化產生創意,創意製造文化。因此,國外已經擴大這個概念,偏好用「創意產業」一詞取代「文化創意產業」。英國「文化、媒體暨體育部」將「創意產業」定義為「源自於個人創意、技巧與才華,透過智慧財產的開發與運用,形成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潛力的行業。」簡單說,所謂的創意產業,其獲利來源必須來自於人本身的創意與技能,同時開發並運用其智慧財產。此外,創意產業必須要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的潛力。台北市的文創園區被批租金過高與文化鏈結度低,其內許多號稱「文創企業」的高獲利與高訂價被批評為「假文創」,似乎認為所謂文創產業就是:「文化人或藝術家依賴政府扶助、企業協助,靠著微薄的收入過著苦哈哈的生活。」這其實是「文創事業」,而非文創產業。所謂「產業」一定要有兩項要素:一是穩定的產業鏈(穩定的供應者或製造者、販售通路或經銷商、消費市場)。二是穩定的獲利模式,也就是要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的潛力。如果沒有這兩項要素,那就只是文創事業,而非文創產業。台灣目前的情況,「文創」令人混淆,令人忘卻「產業」本質,只能利用「文化」本身來自我陶醉。不如使用「創意產業」一詞比較恰當。政府應該跳脫提供補助款與低租金的思維模式,而從產業的概念來經營。創意產業一定是高獲利,因為創意本身就是無價,不以實際成本來計算定價。有潛力的創意工作者需要的絕對不是治標不治本的補助款,也不是低廉的工作室租金,而是需要政府協助他們建立穩定的產業鏈與獲利模式。與其干涉創意園區的獲利標準與經營型態,不如思索該如何讓成功的創意產業與年輕創意工作者合作,將「文化事業」產業化,建立長遠的獲利模式,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帶動台灣創意產業的發展。tvb now,tvbnow,bttvb m+ Z! q/ w: K%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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