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阻酒駕,深夜街頭常見警方攔檢酒測,年節期間更是高峰,以往警方遇駕駛闖臨檢點、拒酒測,一律開罰、吊照,桃園地院昨天有個判決,認為警方只能在已發生危害或出現危險駕駛才能攔測,否則即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判撤銷裁罰。法官強調 公權力要先管好自己法官並在判決理由中強調,「目的正當不能證明手段合法」、「公權力要先管好自己,才能取得指導、取締人民的正當性」,這是實質法治精神,以往官方「既然沒違法何懼臨檢與盤查」的說詞魔咒應破除。桃園地院這件行政訴訟判決一出,立刻引發討論,有人認為如此一來,警方根本難以執法,但也有人認為警方執法須更注意程序正義,應正向看待。桃園市警局交通大隊副大隊長蔡仕綸表示,員警執法過程沒問題,收到判決將提上訴。提這一行政訴訟的姬姓男子住桃園,去年八月十三日深夜開車行經楊梅區中興路,遇警方酒測攔檢,員警以手勢和哨音示意他停車受檢,姬認為自己沒喝酒未理會,車開過了攔檢點才停。男二度拒酒測 警開罰吊照員警隨後請他配合酒測,姬拒絕二次,被警方以拒絕酒測開罰九萬元並吊扣駕照,且三年內不得考照。姬姓男子不服,打行政訴訟爭權益,指當天他開車要到醫院照顧外婆,自認沒有喝酒才拒酒測。法官傳執勤警員作證,警員承認「沒聞到姬身上有酒味」,但有告知「要用酒測器確認一下,要以儀器為標準、就這麼簡單」,法官勘驗警方蒐證錄影帶,也認定姬沒喝酒。判決指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才能攔停、實施臨檢。所謂「已發生危害」如酒駕肇事、出車禍等。至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行為,包括飆車、蛇行、忽左忽右、猛然煞車、車速異常緩慢、遇警臨檢路邊停車躲避等,但姬並無這種情況,且在駛過臨檢點後即自行停車。法官認定,警方在沒有合理懷疑危險駕駛的情況下,強迫駕駛人接受酒測,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因此撤銷原處置,姬省下荷包,也毋須吊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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