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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發現自己不幸身患末期疾病、壽命只餘十二個月的時候,你還會有心情牽掛那儲了n年的強積金嗎?; [( V2 D- o* t5 D6 I% c
" {& s7 b2 E6 [" A8 k' v' I: [" v立法會早前三讀通過《強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容許罹患末期疾病、壽命只餘十二個月或以下的受託人,提早領取強積金。老實說,當小編看到這則新聞時,心中「當堂打個突」,政府在2000年12月正式推行強積金,目的是希望市民為退休未雨綢繆,不管供款多少,當你有需要時,這筆款項能夠派上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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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領取強積金確實需要有所限制,以防部分人毫無節制,「拎得就拎」。不過,如領取強積金只局限於市民永久離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已到退休年齡等,才能全數取回金額,此制度未免過於僵硬,毫無彈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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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個身患重病的人而言,理應希望及早治療,以延續生命,此時強積金款項正是應急之用。如款項只可在人生最後十二個月才領取,那對於快將逝去的人來說,意義何在?政府在考慮修訂條例時,未能做到急市民所急,完全忽略了基層市民真正的需要,做法相當「無情無義」。結果,未能堵塞強積金的漏洞之餘,亦可能令真正有需要治病的病人冒犯法之險,謊稱離港或作其他誤導性陳述,提早領取強積金供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