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利有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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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遊行是公民權利,但這是民眾爭取回來的,帶有代價。英國殖民地政府一直禁制示威遊行,「公安法」極其嚴厲而不合理。在這還算是法制底下,英國人還有政治部監控,把香港居民遞解出境的政策,以及其他各種不公開的情治部門活動。作為殖民地政府,為保障政權,自然無所不用其極,英國的做法並不比美國「非美國」行為的監控迫害有所特別,這些所謂民主自由國家的做法也不比不民主自由國家有多大差別,只是前者懂得包裝,用媒體來掩飾、扭曲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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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年代,我大學畢業,趁歐遊之便在英國參加旅行社辦的蘇聯旅行團,結果回港之後,便被政治部多番審查,在空無一物的大樓裏(椅子也沒有)被盤問。幾年後,我取得獎學金往澳洲留學,英國政府通知澳洲政府,以此理由不批准給我簽證,只是後來一位女性官員似乎同情我,翻案准我赴澳。香港殖民地時期的情況便是如此。保釣示威的同學、朋友被捕入罪,帶有刑事犯罪紀錄,便不能做政府公務員,不能出任某些專業,甚至出國不能獲簽證,這便是英國殖民地統治的「仁政」、「德政」。假若不是七十年代香港學運衝擊,殖民地政府不會改,而參與學運的不少朋友真的付出了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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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h7 U* k* G6 P5 Q% `' X$ d( xtvb now,tvbnow,bttvb當時的衝擊是靠堅忍和堅持,但絕對不用暴力,不破壞公物,自願被捕,因為我們求的是以自身示範來改變制度。參與學運的應是香港讀書最多的一班人,正是這班尖子要負起社會責任,不惜犧牲,卻全無政治野心。今天又怎樣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