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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投资促进修正案 扩大免税奖掖节能公司

(吉隆坡9日讯)2014年投资促进(修正)法案将扩大可享有再生能源领域内享有豁免税收奖掖的公司,从参与和有意参与再生能源的公司,到涵盖提供节省能源服务的公司。
6 Q2 U# c. ?  B& b  x- D% a. R: x修正案也将享有奖掖的期限,从2010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3 c3 e$ R4 M2 b6 t/ I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投资促进法第7(1)条文阐明,任何公司在第6条文下获得免税地位,需要在6个月内,或是部长允许的延长期限内,申请获得税务豁免认证,而在修正案则增加第7(1A)条文,进一步说明相关延长申请需在部长批准的24个月期限内提出。
/ C7 {0 F3 P* i2 T( [! `1 c此外,该修正案也修改了第27I条文,在第27(1)条文下新增(1A)条文,阐明部长可以批准公司在第26I(1B)条文下提出的投资税务津贴。
7 E! G2 a% b7 G* @这项新增条文主要是为了豁免为了个人用途的再生能源公司在第43A条文下需要开设个别的户头。5.39.217.767 L1 B1 \4 ]) ^
法案也新增了27P(1)条文,阐明任何在享有投资税务津贴(elaun cukai pelaburan)的公司,需要在24个月或是部长允许延长的期限内,申请取得投资税务津贴的生效日期。
/ m. ?: P8 u! h; Z7 C3 _tvb now,tvbnow,bttvb27P(5)条文说,假设一间公司已经获得投资税务津贴的生效日期后,该公司需要在财政部长批准的期限内,将资料提呈给财政部长,以确保该公司符合所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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