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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行政長官普選與機構提名

本帖最後由 宗道 於 2014-4-17 09:58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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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普選與機構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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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上海之行出現突破性發展,港澳辦主任王光亞強調落實普選,只依從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的時間表,不再堅持提名委員會參照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普選基礎一切遵行《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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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A0 h6 ?$ f" o# @0 g$ m「泛民」議員獲王光亞贈送真品《基本法》,寓意真普選要回歸到《基本法》,明寸「泛民」議員同埋「三軌方案」係偽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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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之行的「秘密會談」,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表示,特首普選若要參照以往方式,只有回歸後或回歸前的方式,「沒有第三個方式」。李飛又話《基本法》45條寫明「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來提名,沒有講提名委員會裏面的委員他自己提名」,指提名是要行使權力,須代表整個提委會提出來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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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前只有港督並無行政長官,李飛的講法屬於豈有此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普選產生,是從第一任產生辦法循序漸進達至普選;第一、二任行政長官是由間接選產生,是回歸後的第一個方式;循序漸進達至由普選產生,是回歸後的第二個方式。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由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規定,唔係由喬曉陽同埋李飛話事。5.39.217.76* x* u% S3 `5 w5 L6 K3 X- ]+ i

  [2 U% ]0 f& j5.39.217.76《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第一、二任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循序漸進而不作改變的規則,就是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制度性規定,按民主程序提名,就是附件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提名制度的表述。第一、二任間接選舉,都是由選舉人提名,候選人由選舉人提名,是循序漸進不作改變的制度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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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X- P( |' p# }2 Y# W' l附件一規定,第一任產生辦法由400人的推舉委員會提名,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不少於50名的推舉委員聯合提名可產生一名正式行政長官候選人;第二任由800人的選舉委員會提名,不少於100名的選舉委員聯合提名可產生一名正式候選人。tvb now,tvbnow,bttvb! V4 C1 }  x" G$ h-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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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任的產生辦法,提名門檻都是八分一,是循序漸進不作改變的制度性規定2012年的產生辦法,選舉委員會擴大至1200人,提名門檻八分一是必須依循的制度性規定,因此規定不少於150名的選舉委員聯合提名可產生一名正式候選人。tvb now,tvbnow,bttvb) H1 y+ W% |  d) C( C

1 S+ j7 h, F+ _" J9 c5.39.217.76源於提名權是選舉權派生,一人只有一個提名權和一個選舉權,候選人由選舉人提名,是中國的選舉制度,由選舉法規定。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基本法》規定的普選制度,是依循一人只有一個提名權和一個選舉權的原則制定。tvb now,tvbnow,bttvb+ ^$ U- m* G$ l- x3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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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任的產生辦法,委員都是以個人身分提名,是循序漸進不作改變的制度性規定;個人身分記名提名個人身分不記名投票,是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制度性規定,喬曉陽和李飛是『揣着明白裝糊塗』提出機構提名,意圖利用影響力達至政治篩選。提名委員會職能是提名,附件一規定獲八分一委員聯合提名已成為正式候選人,提委會再預選進行篩選,法律意義就是第二次行使提名權,違反個人身分提名和一人只有一個提名權的制度性規定。普選基礎一切遵行《基本法》就算提名委員會由全體選民普選產生,也不能夠進行預選,違法違憲絕對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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