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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高院鄉愿vs.檢方偏執

張德正案年前演到年後,變成檢察官和法院「互槓」戲碼。檢方五度聲押,台北地院五度駁回;地院每次裁定交保,檢方立即抗告,高院就發回更審。直到昨天第六回合,高院駁回檢方抗告,方才落幕。對社會大眾而言,這齣大戲只留下「搞什麼嘛」的印象。 開車撞總統府這種案子非同小可,應給予迅速適當的制裁,以正告社會此風不可長;若在獨裁國家,兇嫌可能早已「就地正法」。第一時間,台灣依照司法程序和人權概念,對張某該就醫就讓他就醫,該保障的權益一樣也沒少,堪謂法治典範。 但後續劇情發展卻超乎常情。檢方認為張德正犯行對社會秩序「戕害甚深」,不押不足以正視聽,這種立場可理解,有同感的民眾亦不在少數。但地院駁回聲押的理由也講得很清楚:「並非以總統府為犯罪對象即有羈押必要」,「安撫大眾,滿足應報需求,非法院審酌是否羈押之事由」;換言之,一切回歸是否符合法定羈押要件。這樣的說明,也足幫社會大眾上一堂法理課。 檢方一再抗告,顯然自認「公權力我最大」;但別忘了,檢察官只是「原告」,裁定權是在法院手裡。高等法院則令人不解,完全不想負起裁判責任,一再發回更審;也難怪,檢方直接點名高院應「自行裁定」。三角乒乓球這樣打來打去,檢方、地院、高院來回兜圈子,司法不斷跳針、跳釓,有如一齣內訌鬧劇,能彰顯法治正義嗎? 何謂「斷獄」?何必有速審法?希望高院莫再鄉愿,檢方也莫再執著。「法」字從水,中心意旨在於「去不平」,法界人士不要反讓社會平添疑惑! 公仔箱論壇7 X; o9 C- k- Y4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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