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集團爆發高層人員利用職權集體向廠商收取賄賂,據傳不法所得高達數億到上百億元。五個月前,宏達電亦驚爆高階主管集體詐領設計費並竊取新產品研發機密,包括首席設計師在內共有九人遭到起訴。這連續兩件「內鬼」事件,暴露企業內部因紀律不足而潛藏治理風險,也暴露國家機器對這類弊案缺乏處理經驗的事實。 鴻海和宏達電是台灣兩家極具代表性的大企業,而這兩宗案件的「內賊」,都有甚受企業負責人倚重的副總層級人員涉案,因此讓外界感到格外震驚。涉案者勾結同仁和外人上下其手,濫用職權盜取公司資源及機密,圖利自己;這除違背了企業主對他們的信任,踐踏了企業的社會形象,更傷害了股市投資人的利益。從這點看,「內賊」不僅是內賊,他們也是社會之賊。 回顧鴻海的高幹索賄案,早在二○一二年該公司即接獲檢舉,指旗下表面黏著技術(SMT)委員會人員利用掌握事業群發包採購的機會,長期透過白手套向下游供應商索賄,其中不乏松下、索尼等十多家國際知名大廠。董事長郭台銘為此震怒,分別向兩岸司法機關報案。當年九月,大陸深圳公安即逮捕一名嫌犯;但在將之拘留半年後,卻以罪證不足釋放。台灣方面,司法偵辦則遲無進展;直到最近兩名逃脫的主嫌返台,才發動逮捕及搜索行動,終於將主嫌及白手套收押。 兩岸司法偵辦出現的進度落差,不難想像,主要出在檢調及法制對於企業人員「索賄」的概念與界線並不清晰。長年以來,人們談到「賄賂」,絕大多數是指一般民眾向公務人員送錢或饋贈,以換取公權力在特定事項上的許可或特別通融。至於企業對企業或民間對民間的金錢饋贈或暗盤交易,則往往被當成商場上的必要應酬伎倆,就算明知是「陋習」,也認為是「必要之惡」而予以姑息或容忍。或者,認為這是企業「內部事務」,只能從「公司治理」的層面加以約束,而不是訴諸國家法律。在這樣的落伍觀念下,業務索賄與行賄也就變成阻礙企業現代化、透明化的絆腳石。 一般人認為「賄賂」問題僅止在規範公權力機構,一是未意識到企業規模已大到富可敵國的變化;二是未認知到公司身為「法人」的意義。以鴻海為例,該集團在大陸雇用的員工超過百萬人,其規模已為台灣國軍人數的五倍,廠區餐廳每日提供的食物量是以貨櫃計,其內部的管理已遠超乎人們的想像。而公司的「法人」地位,是為了有別於「自然人」以追求其永續經營;鴻海與宏達電不僅營業規模極大,更重要的是它們是上市公司,一般市民透過股票交易持有其股分。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企業成員透過不法手段圖利自己或干擾營運,都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而損及投資人權益,甚至危及整體產業鍊健全。也因此,員工的內部貪腐行為,當然應受到法律的約制。 深圳公安迅即抓到了鴻海的索賄嫌犯,卻找不到足夠證據將其繩之以法;而我方檢調偵辦腳步遲緩,延宕一年多才將嫌犯一舉成擒,顯示兩岸對於企業內部貪腐的偵辦經驗都嚴重不足,也缺乏積極性。回看當年的「安隆案」,因單一公司的詐欺作偽,危及整個華爾街及美國金融市場;為此,美國國會通過了「沙賓法案」,來增強對上市公司的會計監理及投資人保護。足見,對企業內部貪腐的防微杜漸,的確是不可輕忽的工作。 鴻海及宏達電發動的兩場「抓內鬼」案,都是企業負責人主動送請檢調偵辦,這是正確的態度。在一般情況下,我國企業對於公司內部的風紀事件,通常都採內部處理;對於操守有問題的職員,往往是資遣、開除或調職了事,而甚少訴諸司法途徑,以避免「家醜」外揚。鴻海和宏達電不怕家醜外洩,不畏「用人不當」之譏,選擇公開面對,不僅對鼓勵企業處理內部貪腐具有正面作用,也能給貪得無饜的不肖幹部一個當頭棒喝。 從鴻海及宏達電的內鬼案看,企業有責任加強內部反腐機制,並謹慎人員的任用和考核。從法制面看,現行法律對防制企業內部貪腐倘尚存漏隙,也應嚴肅考慮是否修法補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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