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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給錢後性侵少女 檢:不算對價

家住高雄市永安區的57歲侯姓男子不時給鄰居14歲少女50元到100元不等的零用錢,前年4月和7月趁著帶她到魚塭抓蝦時性侵她。雄檢偵查後認為不是「對價式性交」,起訴他。 檢方起訴指出,侯男年紀足以當女學生爺爺,卻利用她年幼懵懂,易受金錢誘惑的弱點,對她上下其手後以生殖器性侵,且被害人證稱,需要零用錢時就會找侯男,並不是只有性交後侯男才會給她錢;檢方認定14歲的女學生主觀上沒有和侯男進行「對價式性交」,依妨害性自主將侯男提起公訴。 起訴指出,前年4月某天上午,侯男邀鄰女到魚塭工寮玩耍,將她帶到魚塭工寮房間,用手撫摸她胸部後性侵她。過了3個多月,又約她到魚塭抓泰國蝦,將她帶進魚塭工寮房間再度性侵。同行的鍾姓友人看見,旋即告訴鄰女家屬,由家屬提告。 侯男否認自己前年4月有性侵鄰女,辯稱7月那天他還沒插入鄰女下體就「不行了」,早洩射在鄰女下腹部。被害人被母親帶往醫院驗傷,醫生診斷她處女膜有3處陳舊性裂傷。 8 K( D( Q5 D, c. A; S!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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