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涉嫌性侵同居人的19歲女兒,被害女子離家傳簡訊告訴母親「心一旦碎了,很難再復原」,母親回傳簡訊給女兒「我們最愛的人傷了妳的心,我的心好痛」,張男表示後悔,2審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他徒刑3年10月。 判決書指出,50多歲張姓男子與女友和女友的女兒同住,他很照顧這對母女,19歲女子也視他如己父。 去年9月18日凌晨,張男與女友女兒同睡房內時,為對方按摩,發現她已睡著,伸手撫摸對方下體,並以手指性侵,女子驚醒不敢反抗;同月30日,他再度以手指性侵女子,還問對方「舒服嗎?」最後要求女子到浴室沖洗。 被害女子隔天逃家,住朋友家,傳簡訊告訴母親,心情很差想到外面住幾天,請母親不要擔心,也不要自責。 母親後來知道始末後,傳簡訊告訴女兒,女兒是她心頭一塊肉,她心痛到要死,希望母女一起解決此問題;被害人再回傳簡訊給母親「心一旦碎了,很難再復原」;母親也痛心說,女兒這次真的受傷了,還是被我們最愛的人傷了心。 張承認犯行,並賠被害人10萬元和解,一審判刑3年10月,他上訴希望輕判,2審駁回上訴,法官認為,他就算後悔也賠錢,行為仍不值得寬恕。 0 k" M5 T5 q) f a; h0 Z
( S8 E+ c* ?4 a% ?【2013/11/1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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