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男子與念高一的女網友上床後挨告,檢察官發現女學生才15歲5個月,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郭男;但法官認為女學生自稱16歲,又無法證明郭男知道她未滿16歲,仍跟她上床,昨天判決郭男無罪。 檢察官說,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妨害性自主,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被害女學生自己對郭男表明她16歲,且事後才說她未滿16歲,根據最高法院判例,既然無法證明郭男明知或已預見女學生未滿16歲,自應諭知無罪。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說,收到判決書後,會與檢察官研究法官的判決理由,再決定是否上訴。 這名高一女學生,去年10月初在網路聊天室認識郭姓男子,成為男女朋友。次月16日兩人在郭姓男子住處發生關係,女學生母親知道後很生氣,帶她到警局報案,控告郭男涉嫌妨害性自主。 審理時,郭男辯解他一直認為女網友已16歲,才敢跟她上床。因女學生供認,她自願跟網友睡在一起,在網路聊天時,郭男曾說他是25歲,問她幾歲?她回答16歲,她沒跟他提過未滿16歲的事。合議庭法官根據女學生的說法,採信郭男辯解,認為郭男認為女學生已16歲,並未違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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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4 聯合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