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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金融機構應高度監理

台新金控連續兩周透過彰銀常董會推動與彰銀合併案,引來財政部強烈不滿,就在此刻,金管會對台新銀行違規案作出重大處分,時間上的巧合,讓人誤以為金管會是在幫財政部,以公權力阻擋合併案,也模糊了金融機構必須高度監理的本質。 最近金融機構整併、台新銀與彰銀合併案,及金管會重罰台新銀,幾個引發各界關注的議題,被刻意或無意混淆在一起後,都讓問題本身失焦,忽略金融整併的必要性及金融機構高度監理的重要性,形成似是而非的另類金融亂象。 例如日前多位學者向馬英九總統建議,政府應推動金融整併,已民營化的公股金融機構應釋股等。由於台新正強力推動與彰銀合併案,金融整併的建議,很容易讓人聯想是為此合併案請命。實際上,以國內金融市場結構來看,金融整併及民營化都有必要繼續推動,以提升金融產業競爭力。然推動整併及民營化,並不等於彰銀一定要跟台新合併;反之,彰銀跟台新合併,並不等於金融產業競爭力就可提升。兩者必須切割來看,不能混為一談。可惜的是,當金融整併被貼上特定標籤,反而失去正當性與真正的意義,也讓原本對金融市場發展是正面的議題,因此出現更多的雜音。 同樣是彰銀與台新合併案衍生的爭議,金管會對台新銀違規處以600萬元罰鍰,卻被解讀是金管會「技術性封殺」此合併案。若以台新銀違規情節來看,即便沒有合併案爭議,也早該嚴懲,不能因適逢推動合併案爭議,就移轉掉違規的事實。依金管會裁罰內容,台新銀委外的對象高達九成集中在台新銀負責人控制的關係人(經貿聯網公司),損及銀行權益。銀行存款是社會大眾的血汗錢,損及銀行權益,就是危及存戶權益,站在存款大眾立場,有必要替金管會講句公道話,該被檢討的是違規的金融機構,為何將大筆的銀行委外利益,委託給特定關係人?金管會不但該罰,更應強化監理威信,整頓金融紀律。 最近有多起金融業違規案,都凸顯金融監理要再加把勁。例如國寶人壽介入龍邦興業經營權之爭,國寶已向金管會承諾不投票,但最後仍去投票,金管會調查結果僅撤換投資長,連總經理都罰不到,還得由公司自行處分。這還是一家淨值呈負數、依法早可接管的公司,金管會的監理都如此無力,更遑論其他金融機構了。再看台新銀委外案,經貿聯網既是台新銀負責人可控制的公司,為何仍無法依金管會要求解除契約,而任違規情況繼續存在,從此也可看出金管會的監理效能。 金融機構向社會大眾吸收資金,經營出問題,最後可能還要動用納稅人的錢來拯救,政府已投入二、三千億元處理問題金融機構,金融監理豈能再打折扣?金管會實應撥亂反正,監理要更有魄力。 首先對違規的金融機構,須處以重罰,才能產生嚇阻力,與美國對違規金融業處罰動輒上億元相比,台灣實在太輕了。除此,金融海嘯後,國際間對金融機構資本要求更高,美國最近更打算對大型金融機構祭出更嚴格的資本規定,將槓桿比率(leverage ratio)提高到5%-6%,遠高於新版巴塞爾協定規定的3%。 除法定標準外,國內對於資本相對不足的金融機構,也應要求大股東拿出更多的錢,資本、財務愈雄厚,對存戶、保戶權益才愈有保障。而對於經營不善的保險公司,更應規定保險資本適足率(RBC)低於一定比率就強制接管,不要讓行政權一再拖延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增加社會成本。 金融機構絕對要高度監理,才能確保你、我的血汗錢,這不是「民不與官鬥」「官逼民反」的問題,而是維護存款大眾、保戶權益,嚴肅的監理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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