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公布施行滿三年,剛落幕的國際審查報告,卻揭露我國對人權的保障不足。以居住權為例,該報告指明:政府在紹興社區、華光社區、林口機場捷運A7站、都市更新與無家可歸者的照顧方面,都未能達到國際人權標準。 除了這些案例外,還有更多的都更案與各種以「國家重大建設」為名的開發案,都是為了土地開發的龐大利益而罔顧兩公約所要保障的居民權利;士林文林苑的都更案裡,台北市政府更淪為財團鷹犬,最後迫於輿論才修法提高都更案原居民同意比例。& P1 D2 Y) b4 Y+ t: H0 g& o
地方政府首長昧於法令與人權,這是國家的不幸與羞辱。而行政院長聽取「國家人權報告推動辦理情形」報告後,竟以「國外專家對在地脈絡及法令並不清楚」為由,指示「居住權並不包括違法占用戶」,這無疑是在踐踏具有國際公法與國內法地位的兩公約。
4 P+ ~" l' c$ Y1 P& s" y我國的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載明「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因此,《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對「非正規居住區」的居住權保障已經具有國內法地位。第三條又載明「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因此,江院長對國際審查委員的蔑視已經是公然違法。江院長到底是對兩公約無知,還是為了經濟發展而曲解法令,或者為了保護財團利益而知法犯法,值得監察院深入調查、糾正。
* @9 e7 I/ q" b. ]公仔箱論壇「兩公約施行法」標示著台灣社會的一大進步,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而人心又隔著肚皮,使得各級公務員有曲解法令的空間,也使得許多立意良善的法令淪為財閥治國的工具。6 _, j3 v& T: B5 C9 p% G
碧潭橋拆遷案標示著都更案立法不周與人謀不臧的另一種典型:以都更為名,先綁架公有地,再將公共景觀與歷史記憶霸占為私有財產!
! E; a2 Q# H- z2 @3 ]4 C公仔箱論壇有七十六年歷史的碧潭吊橋是「台灣八景十二勝」之一,也是日治時期第一座完全由台灣人設計、施作的吊橋,和無數人共同的記憶。這樣的公共財,卻面臨著要被拆除的厄運。
1 y4 u. V) T! z; j" I; @5 X1 c拆橋動機是建商以都更案為由,準備在距離橋墩不到一米的地方下挖十五米,蓋起廿六層高樓,遮蔽附近所有居民的視野,將碧潭的美景霸占為私有景觀,來哄抬屋價。不過,由於高樓距離橋墩太近,怕有垮橋危機,因此建商跟新北市政府「溝通」,以「整修」為名,將十年前剛整修完的碧潭橋拆除重建,以便趁機將橋墩遷離都更案基地。
% F- I# N3 v$ m, Etvb now,tvbnow,bttvb本案建商不僅可以將碧潭的公共景觀和歷史記憶等公共財據為私有,還可以獲得市值十二億元的都更案容積獎勵空間;此外,該都更基地上更有六成屬於公有土地,開發商因而可再獲得高達卅五億元不勞而獲的利益。這是典型的「以都更為名,賤賣國產、犧牲公共利益,合法圖利私人」!許多標榜「水岸第一排」的建案其實也都異曲同工,以不當的高樓遮斷視線,霸占公共景觀和歷史記憶。
6 A& y. n5 u0 P$ r( Z$ ~ itvb now,tvbnow,bttvb「都市更新條例」原本是為了保障公共利益,但立法時對國際公認的基本人權保障不足,執行過程還漠視公共景觀和歷史記憶的無可替代性,任憑財團將公共財據為私有。這樣的政府實無異於財團的鷹犬!5.39.217.765 {6 q6 o" l8 [* ^
(作者為劍橋大學工程博士,清大榮譽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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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y" I! {; n/ x, M4 U* V+ ltvb now,tvbnow,bttvb【2013/03/24 聯合報】5.39.217.760 ~5 Y" d% A4 N7 w)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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