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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金管會管制現金股利發放的意涵

金管會對金融機構的監理需要具備明確性,同時行政手段與金融機構自治的拿捏,則須有更具智慧的安排。今年金管會管制金融業發放股利的情況,正是檢測金管會監理適當性,以及金融機構之資本與財務健全度的良好個案。 金融業今年發放現金股利,可能會相當稀少。金管會設定發放現金股利條件,而且保險業須再經金管會審核,而銀行業又被金管會道德勸說應該採取保守的現金股利政策。金融機構經營者會認為在合理提列備抵呆帳與相關損失準備,以及呆帳打銷與損失認列皆已經滿足法規要求,同時亦依相關規定提列盈餘公積,剩餘的獲利為何不能發放現金股利給股東?為何在財務報表編制超過法規要求,而且財務正常的金融機構,發放現金股利需主管機關核准或首肯?如果主管機關法規制定合乎時宜,而金融機構的財務透明度與財報品質又合乎規範,主管機關理應不須介入現金股利的發放。如果主管機關介入金融機構現金股利的發放,是否令人懷疑主管機關法規制定的合理性?以及令人質疑金融業的財務透明度與財報品質未達合乎事實的標準? 一般限制現金股利的發放,僅針對財務有問題的金融機構,這是舉世皆然的原則。主要是該等問題金融機構的資本與財務健全度,不足以抵擋未來經營環境的變化,在未增資與改善財務狀況之前,當然要避免現金股利的發放,避免傷及廣大保戶、存款戶與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危及金融穩定程度。但今年金管會針對所有金融機構,在法規已有要求下,又增列現金股利發放條件,同時還有審核與行政指導則是異數。 金管會或許用心良苦,但如此勞師動眾採取行政手段又隱藏何等啟示,值得大家深究。 金管會設定保險業發放現金股利的條件,高達七項,包括發放後資本適足率仍要超過250%、財務健全具清償能力、無虧損及累積虧損、近一年未有100萬元罰緩之處分案、會計師對財報出具無保留意見、內控已依會計師建議改善、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而銀行業發放現金股利的條件則是第一類放款(正常放款)之備抵呆帳提撥率超過1%,同時配發現金股利後,法定盈餘公積要超過資本額75%。 上述這些條件,大抵超過法規目前要求,是否反映出主管機關認為目前法規對於金融機構資本與財務健全的要求太過寬弛?是否也隱藏目前銀行業與保險業之資本與財務健全度,不足以抵擋未來經營環境的變化?如果是前者,在金融業者只以符合法規要求的心態下,金管會實應儘快修改法規,否則金融機構財務健全性有失真與高估之嫌,對存款戶、保戶與投資人之所有社會大眾的理財決策與資產配置是不適當的。如果是後者,則令人更加緊張,目前此種管制現金股利的手段,有點為德不卒,需要主管機關更有魄力之預防作為,否則過去動用稅額解決問題金融機構的噩夢又隨之衍生。 以此觀之,只在今年管制現金股利之短期、暫時性作為,用處不大,而且很容易因人而政異。若金融機構之資本與財務健全度不合宜,今年不發放股利又有多大助益?主管機關應參酌國際標準與台灣金融機構特性,制定資本與財務健全的要求,未達標者則限制其業務擴展,這才是根本管理之道。 我們要重申主管機關在強化金融機構財務透明度與財報品質的重要性,否則就會出現過去一些銀行遭主管機關接管前,所有資本與財務數據皆符合法規要求,但後來卻要政府動用稅收總額數以千億的資金來處理善後。缺乏財務透明度與財報品質,再多的行政監理皆屬小技術層級,問題嚴重性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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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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