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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罰酒駕不能一國多制

台中市針對酒駕率先研訂地方法規,酒駕罰款是中央法規的兩倍,還要扣車七天,吊牌三月;更嚴格規定「三犯就發監」,同車旅客或賣酒場所未勸阻也要連坐。但日前一名男子在台中四度酒駕,判刑半年,他聲請移轉戶籍地花蓮執行,結果易科罰金。 各地發監標準不一,基隆最嚴,二犯即發監。警政署規定,酒測未逾零點二五毫克,除非明顯不能安全駕駛或案情重大,否則不必究辦公共危險刑責。台中則規定,未來只要測出超過零點一五毫克,沒肇事也罰款,最高九萬。 法務部表示,執法標準隨地方民情而有不同。例如花蓮縣有較多原住民,因此從寬易科罰金。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一國多制」顯無道理。 馬總統主張預防性羈押,並指示相關部會二月底前提出完整規範。如今二月已過,新規範何在?馬總統認為,是否構成犯罪,可由檢察官判斷;但檢察官標準不同,預防性羈押如何奏效? 罰鍰九萬不足遏阻民眾開名車酒駕,因此還應「再教育」,去監理單位上課,還要把天數拉長。上課時間長影響工作,當事人麻煩或丟臉,即有遏阻作用。嚴重酒駕或再犯者應不准易科罰金,再犯或三犯就發監,更應有全國統一標準。 事前防範勝於事後懲罰。美國數州使用電子手環或腳環,監測「前科犯」的酒精含量,七成七酒駕累犯因此停止喝酒,監獄犯人減少一成四。倫敦去年跟進試辦。智利更實施「酒駕零容忍法」,即使沒造成傷亡,首次吊照兩年,第三次永遠吊照。 除了毒品,酒駕是台灣數量最多的刑事案件,對於一國多制與嚇阻力不夠,台灣也要「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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