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回復 發帖

國民黨聲明:馬英九可再選黨主席

國民黨中央表示,馬英九可以參選黨主席。
  1月19日電/國民黨發言人殷瑋18日晚間表示,有人指稱依法馬英九不得連任黨主席,但政黨的主管機關“內政部”已有清楚說明,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各政黨依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也應依“自律原則”由各政黨自行解釋其章程。
% [' F9 t1 f: S' d, n- y( z
2 }7 d) l0 ^( ]' O+ C  馬英九表示,2009年參選國民黨主席時,就已清楚說明,唯有由“總統”兼任黨主席,才能徹底實現民主國家政黨政治中“黨政密合、以黨輔政”的理念,也才能鞏固黨政的合作,有效達成執政的目標,2012年當選連任後,他已表示將參選黨主席;這個決定,也是基於政黨政治“黨政密合、以黨輔政”的道理。
; C, l& n$ y1 C2 \- p; K5.39.217.765.39.217.764 {1 Y& @; \: b  ^- F( K
  殷瑋說,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對苗栗縣竹南鎮前鎮長康世儒案的判決,是依據“地方制度法”,國民黨是人民團體,不是地方政府,應受“人民團體法”的規範,而不受“地方制度法”的約束,後者並不能類推適用到政黨;因此馬英又不得連任黨主席這個說法並不正確。
( h0 ~4 y2 P/ h& e; itvb now,tvbnow,bttvb( |' A) R, c- g% c6 _# ?
  蔡正元18日中午在臉書上提出質疑後,黨中央氣氛格外低迷,黨政高層緊急開會研議黨主席參選問題,並探詢各界態度,直到晚間才作出回應。
; }9 ^4 v0 p+ F1 S) l公仔箱論壇) Y* Y9 w3 C8 ?: ^& z
  殷瑋表示,“內政部”指出,政黨是政治團體,相關規範並非依據“人民團體法”第20條,而是依第49條─“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各政黨依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也應依“自律原則”由各政黨自行解釋其章程。 " I$ X/ m' }5 X3 s

0 V2 u. C0 @( O. p" C5.39.217.76  殷瑋指出,依黨章第17條規定,黨主席連選得連任一次。國民黨最近兩次舉辦黨主席選舉,分別是在2007年由榮譽主席吳伯雄當選、2009年由馬英九當選;2013年的黨主席選舉,馬英九若登記參選,並未違反“連選得連任一次”相關規定。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