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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寫《公司條例》揭示的八大現象

 ,  描述: 邵力競
香港公司法源自英國,為資本主義經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礎。有說香港的《公司條例》未能像英國般與時並進,故此政府於2006年開始就重寫該例展開諮詢,並於2009年12月公布《公司條例草案》擬稿第一期諮詢文件(下稱「諮詢文件」),目的是要強化企業管治、便利營商環境,並讓世紀老法更能適應現代社會。
' G- {5 b( J: `" H5.39.217.76諮詢後的草案2011年1月刊憲,並提交立法會討論,2012年7月正式三讀通過。我沒有參與也沒詳細研究,但對此階段發生的事作了一些初步了解,得出幾個有趣觀察。tvb now,tvbnow,bttvb- X( Q5 j% y$ ]. A: L) Y7 q
一、諮詢期長達三季
! h3 U# N# X0 ?) Z' o% z- D-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首先,目前有部分新聞業者指摘當局沒有諮詢,這完全不符事實。當局早於諮詢文件的開首「摘要」第三頁,便已明確提出這個議題:「董事的住址及董事和秘書的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應否繼續在公眾登記冊上披露」;「摘要」全文不過四頁,文件內文第七章更是通篇討論這事,提出兩大問題徵求公眾回應,怎能說是刻意淡化隱瞞?況且,在開展諮詢與2010年8月底結束諮詢(當中有整整三個季度)時,當局都有發出新聞稿,記者又怎會不知?此其一。
+ w$ Z1 B3 C/ N) a6 \+ p- \二、客觀羅列正反論據
  F: R- z, j! y' }tvb now,tvbnow,bttvb當前「陰謀論」、「動機論」盛行,有論者質疑今次又是政府有心打擊資訊流通乃至新聞自由。可是,當局在2009年諮詢文件的第七章內,其實已相當客觀地羅列該否披露住址與身份證的正反兩方面論據,而且明言當局傾向保留目前公開披露住址的制度不變,只是「希望聽取公眾的意見後才就此事作出最後決定」(見7.14段)!tvb now,tvbnow,bttvb& L$ [1 H+ i4 i& [2 b6 y
如果這也是假諮詢,什麼才是真的?如果政府一早包藏禍心,又可苦當初?上周外國記者協會與美國媒體均對本港修法表示關注,但是英國國會2006年的公司法也早已把董事住址列為受保護資料,只能向特定公共機關、信貸評級機構或應法庭命令提供,難道英國國會都是有心打擊新聞自由(說不定也是,畢竟圍繞新聞集團的醜聞,也讓英國社會對傳媒操守產生疑慮)?此其二。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0 {7 r- p. G# q% A6 f  P* P
三、議員應有的責任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 q! s0 j$ _
曾經負責審議、通過《公司條例》的立法會議員目前對此事不是不聞不問,便是傾向劃清界線。人人都說問責,議員對自己通過的法案是否也有政治責任?固然立法會的權力非常有限,可是議員在法案審議階段並沒有提出相關的修正案,甚至最終表決時也沒有人要求點票,很明顯,當時無人覺得這是一個問題;現在有議員指出傳媒當時沒有表示抗議。
- L% ^) A  {: o! e+ |! a+ l5.39.217.76的確,無論在諮詢還是立法會草案委員會階段,我都找不到記者協會提交的書面意見。可是當初沒有,不代表事情不重要;現在有,不代表就重要。議員的責任,是純粹反映一時一刻的民意,還是該有自己對長遠問題的獨立判斷?此其三。
& h% {$ j4 v7 }" M& l四、政府應有的判斷公仔箱論壇2 J3 b1 R& V# o# T
事件發酵至今近一周,執筆時尚不見財經事務科就此發表正式新聞稿回應,反而看到一條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的委任公告,不過例行公事而已。是政府覺得這事情不重要?如此則是政治判斷有問題,因為事件已由一項技術性修訂變成政治議題,打擊市民對政府所餘無幾的信任。有關官員至少應該羅列基本事實,以正視聽,這是公眾的知情權,也是官員的責任。此其四。
! S* Q6 N8 M* A五、與梁班子風格無異- v1 ^; v. \9 t( F1 w+ Q
目前輿論、甚至議員尚未搞清事情的來龍去脈,便已討論要如何抵制《公司條例》附屬法例的生效。有關附屬法例共十二條,我非法律專家,不知道廢掉其中一條,會否影響整個《公司條例》的生效?《公司條例》的涵蓋面與當中涉及的公眾利益,遠遠超過董事地址與身份證是否披露的問題;我們動不動便要推倒重來,與梁政府為人詬病的執政風格有何分別?每次推倒重來,都是對行政資源與社會凝聚力的消耗,最終導致行政低效,又煞有介事嗚呼哀哉地對施政水平低落批評一番,這不是很好笑嗎?此其五。
3 U3 c& d, `4 q: J9 y/ n4 Etvb now,tvbnow,bttvb六、重點應在「利益披露」/ s$ x( e/ ^8 U
《公司條例》的初衷,肯定不是為了便利記者作偵查報道;偵查報道對權貴有制衡監督的作用,在目前香港社會尤其有很大積極作用。可是在《公司條例》下註冊的公司董事不見得都是權貴,是否該有更合適更具針對性的方法,而不是要犧牲整片森林(所有人的私隱權)來拯救幾棵樹(個別權貴的地址與身份證的後幾個號碼)?相信肯做工夫的記者,仍然會有方法在不構成誹謗下作出推敲,讓讀者自行判斷真偽。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9 p, M! E2 t! @! N0 m# b! u
我們該討論的,反而是如何加強針對某些享有公權力人士的利益披露,比如目前行政會議成員須登記的個人利益表,似乎並無要求披露配偶透過公司持有的利益。這個須否作出修訂?又須否延伸至立法會議員?此其六。
+ y1 O  p- P; A+ ]' e9 k( W" l七、諮詢制度的缺失5.39.217.76: i2 {; C2 E! A" L8 I* i
殖民地時代沿用至今的諮詢制度,經此事再次證明已完全失靈。過去我指出在民主化後,諮詢政治是無法彌補缺乏民意授權的政府的認受性(〈磨人的諮詢政治〉,刊2011年9月16日《信報》 )。
& k! V/ Z, J7 t* `這次事件更進一步突出了目前社會議題眾多,每年推出諮詢的大小政策動輒數十項,一般人根本無法專注於內文細節的可能影響。政府不可能每人一信,問清每人意見,也不是每人都具備專業能力,看到技術性事情背後隱含的意義。這根本不是「政府是不是好人」的問題,而是簡單的時間分配與專業能力的問題。香港的政黨能否起到代表不同利益、整合社會意見的功能?此其七。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n' Y! {, h* S- r6 L, z
八、論述淪為政治表態
  s( k) |$ E$ ~1 p* M7 \+ |最後,在這種成熟的民主政黨政治出現之前,我們的社會討論須何去何從?這件事情發生之初,便慣性給人解讀為「新聞自由」受威脅。現在已經沒有什麼比「新聞自由」更好消費的了!. a5 M0 B: r" D3 V( }: m
可是,採訪工作沒有那麼方便,不等同採訪受到刻意阻礙;說是影響資訊流通還可以,但不能就跟「新聞自由」受威脅劃上等號。
' ~. B5 K0 n( ptvb now,tvbnow,bttvb如果這是威脅,那麼《南方周末》面臨的「威脅」該如何形容?我們的詞彙未免太過單薄、我們的概念也未免太過粗疏!如此下去,我們的公共論述不會是實事求是的理性思考,而是淪為尋求政治正確的政治表態。這,難道就是你我追求的自由社會?此其八。, T! k1 P% [9 ]: j! c# o4 {
這麼一項看似技術性、甚至順應世界潮流的《公司條例》修訂,在上周經媒體報道後迅速升溫變調,它給予我們一個很好的切入點,宏觀地審視目前的施政、議政、傳媒和社會公共討論的風氣文化。以上我只是作一綜合整理,供讀者參考,有心人研究;因為這些現象都是早已有之,只是於今尤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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