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耀宗 民建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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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公民黨的法律功能界別議員郭榮鏗在立法會提出議案,「促請政府維護『一國兩制』,捍衛香港的法治精神、法律制度和司法獨立」,結果被否決。有報章大字標題,指「保皇派否決捍衛法治議案」。其實當日立法會上,筆者對議案提出修訂,措辭為「本會促請政府繼續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和《基本法》的規定,維護香港的法治精神、法律制度和司法獨立」,結果一樣被反對派否決。如果按該報的邏輯,是否也可以說,反對派不但漠視法治,更加連香港法治所依據的「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規定都不接受呢?與其輕信虛辭,不如了解當日議案提出的背景,並聽聽郭榮鏗的實質發言,就會清楚到底誰在捍衛法治,誰在損害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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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雙非」嬰兒居留權、外傭居留權問題困擾香港,市民普遍期望在法律上根本解決問題。至於律政司在外傭案件中請求終審法院考慮依據《基本法》第158(3)條向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只是在訴訟中提出法律觀點和理據的正常做法,最終由法庭決定。然而,消息在公開聆訊前被披露,是否有人希望利用法庭外的力量去影響案件,實在耐人尋味。 公仔箱論壇' t1 i1 H( u0 ~. J& `
; B. f1 _% k% h1 ~, F5.39.217.76施壓法庭才是損害司法獨立 tvb now,tvbnow,bttvb9 l x$ ?/ N9 d7 T( e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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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如此,立法機關、政治人物,特別是來自法律界的,就更應懂得小心,避免成為干預法庭判案的共犯。大律師公會就發表聲明,呼籲社會各界和傳媒在案件待決期間,避免對案件做高調評論和揣測,以免製造不必要的壓力和干擾。公會強調,任何干預或可能被視為干預司法獨立的舉措,不論政治立場,即使不違法,仍需嚴加防範和慎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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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1 M4 n# R6 j! t0 E8 Y, N公仔箱論壇然而,郭榮鏗和公民黨不但沒有這樣做,反而先是要求在立法會的事務委員會討論事件。建制派議員從大局出發,否決了這個要求,但他和公民黨卻不死心,繼續在立法會大會上提出議案,以維護法治為名,指責政府的做法是破壞法治,甚至說是「在法庭頭上放了一把刀」。 tvb now,tvbnow,bttvb% F1 R* M4 ?- X- n
8 y: [* v5 U1 W) |5.39.217.76作為大律師,他應該清楚,在法治的原則下,與訟雙方,無論是什麼身份,都有權向法庭提出本身的法律觀點和理據,讓法庭考慮。普通法是「抗辯式」法律制度(adversarial system),更需要容許正反雙方全面充分地提出相關觀點和理據,進行爭辯。若非如此,法庭難以作出妥善考慮,判案質素和整體法治水平也無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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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v) G; c: g# ^$ v公仔箱論壇但郭榮鏗竟認為律政司作為與訟人,不能在法律程序中提出某些法律觀點和理據,這無異於從機理上取消了普通法的法治保障,並公告天下,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的。不僅如此,如果說有些法律問題不能提出來讓香港法官處理,這到底是捍衛了香港法治,還是貶低了香港法官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如果將來法庭接納了律政司的觀點和理據,是否就等於向「放在頭上的刀」屈服呢?郭榮鏗的言論明顯是就待決案件向法庭施加政治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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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J1 m1 c1 x; h& J* v3 E1 ?, T0 T; U2 F5.39.217.76反對派對法治的無知、侮辱和傷害 tvb now,tvbnow,bttvb9 h6 i2 I2 C: }& A# {4 b6 l5 Z
. A8 q) `+ h( U8 U u公仔箱論壇《基本法》第158(3)條定下了人大常委會釋法的一個機制,這是香港憲制的一部分,在早前的剛果案中也為終審庭所採用。這次外傭案,律政司請求終審法院考慮依據《基本法》第158(3)條向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最終也是由法庭依法考量。然而,郭榮鏗竟然說,如果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就如同一個全班考第一的學生,找一個全班差不多考最尾的學生,去幫他審案解釋法律,這種情況對法治的影響可想而知。他如此不尊重《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更侮辱終審庭的智慧,實在令人難以置信。 tvb now,tvbnow,bttvb, H2 U* @6 j0 J! z, ` x;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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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基本法》第158(3)條中的釋法規定那麼討厭,卻又白紙黑字寫在那裡,那麼,除了有法不依,還有什麼辦法能不影響他的「法治」呢?所以他又說:「有法必依只是法治的小學生層次,更高層次是以法限權、以法達義。」然而,他卻不能解釋,如果有法不依,連小學生的層次都做不到,又如何實現他的高層次法治?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d# K1 i8 F8 R5 r
( _ Y3 K3 E9 T8 m1 `( O公仔箱論壇以上就是郭榮鏗議員在冠冕堂皇的議案措辭下對其捍衛法治理念的解說,讓人看到的,卻只有對法治的無知、侮辱和傷害,甚至可以說,他連「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規定都不接受。立法會內真正關心法治的議員,又怎可能支持他的所謂「法治」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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