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假發票事件,檢方的發言迄今都是在描述若干教授研究經費如何中飽私囊、廠商如何收回扣等。這些「深黑色」的案件,可能讓社會大眾以為所有涉案教授都這麼黑,實非真相。 我們一再強調,對於中飽私囊者絕不寬恕,也相信這類只是極少數的害群之馬,希望社會大眾勿因此對絕大多數認真作研究的學者有所誤解。我們並非要替已被起訴的老師求情,但是對於法條的適用以及科研與公務本質不同,必需提出我們的看法。規避報帳制度,不論理由,確屬不當,但絕對不該因為法條的僵化引用,而微罪重罰。 學術界真正恐慌的案例,是大約三周前彰檢起訴的彰化師大兩位教授的「淡灰色」案件。依起訴書,這兩人用數張發票報帳,實質購買了一套儀器與一台筆記電腦,起訴書也沒有說發現任何中飽私囊,也沒有認定儀器與筆電是私人用途,但因為發票不實,且認定是授權公務員身分,乃引用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財物罪嫌」起訴。這就是令學術界憂心的「沒有貪汙犯意,買X報Y,公款公用」即遭貪汙起訴案例。 這兩件彰師大案再加上先前嘉義大學余教授「企業資助,錢進校務基金,以此採購,即具授權公務員身分」以貪汙治罪條例起訴定罪,更使得學界擔心部分檢調系統是完全的形式主義,而且完全不了解學研與一般公務的差別,而微罪重罰,亦有失比例原則。彰師大這案子的起訴,與檢察總長宣示的只辦公款私用的辦案原則有所不同,讓學界仍有很重的疑慮與憂心。 目前檢調的辦案,我們覺得有三點矛盾:一、公私立大學教授同樣的行為,卻有輕重差別很大的處分,公立大學教授要等同於公務員,以貪汙治罪條例起訴,處五年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私立大學教授則以刑法偽造文書罪起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以人頭冒領助理人事費,A錢進口袋,但因未涉採購,只被以刑法詐欺罪起訴,如果是買儀器,雖未A錢,卻是貪汙治罪條例起訴,罪刑重很多。三、嘉義大學余教授的案例,只因企業補助款進入校務基金,即成為具公務員身分而受到貪汙治罪條例起訴,如果企業直接將錢補助給余教授,未經學校,則反而沒事。這些矛盾都點出公立大學適用公務員身分而以貪汙治罪條例起訴,是有盲點的。刑法學界對此的認定即與檢調不同。 彰檢在這次的起訴書中說「以不實發票請領款項,於學校陷於錯誤撥發款項於廠商時犯行即已遂行,…渠等所辯以上開不法手段詐取之財物,係為添置器材供研究、學校公用或個人使用,僅為其行為動機之爭辯」。這是不問犯意,只看形式。檢察官雖然在起訴書中為教授求情,但冗長的司法過程,對所有涉案教授都將是極端煎熬,無心研究。我們重申,對錢進私人口袋的老師,我們並不同情,也絕不寬容,但是對於公款公用,沒有A錢的老師,我們期望檢調與司法系統能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 學術界絕不會護短,也絕不是沒有反省能力。我們在意的是台灣學術界在此重大打擊之後能否還有生機? 5.39.217.76( Y9 V9 u( j/ B$ {4 Y! j2 b
/ M7 |( q. V' V- h公仔箱論壇【2013/01/0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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