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醫療法修訂草案,朝除罪化方向修正,期待解決醫療糾紛問題。修法是「醫界崩壞」最後一道擋土牆嗎? 回想醫療法民國九十三年修正時,即是為了避免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之民事無過失責任;今日又為避免醫事人員犯罪率全世界排名第一,決定以修法來挽救「六大皆空」的醫界現況。然而會有效嗎? 醫界原本提出應比照民事責任中之重大過失為限,即如果醫師犯下一般人皆不會犯下的醫療錯誤時,始須負擔刑事責任。然而,行政院通過的則是違反「必要」的注意義務,但構成刑事過失責任之注意義務,哪些是不必要呢? 行醫過程中,本來就不需要注意,自然不會構成注意義務;那所謂的「必要」之注意義務所謂何來?欠缺刑事責任所要求之明確性。再者,從修正通過之法條文義,與現行法律過失責任相較,實在看不出修正的目的為何? 即使去除或減輕刑事責任,仍可能付出高額民事賠償,仍是驅使醫師進行防禦性醫療,或改走醫美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筆者認為重點並非修法,而是法官或檢察官有無真正瞭解醫療行為的不確定性與風險性,去架構合理之注意義務。 以目前法院實務,大都仰賴衛生署之醫療鑑定,替法院決定注意義務之內容;但由於機關鑑定的保護傘,使得被告醫師無法當庭詰問鑑定之醫師,無法給予論駁之機會。 雖然很難界定標準,但法院應在具體個案,提出一套足以說服醫界及患者之注意義務標準,而非被鑑定報告或同情患者的情緒牽著鼻子走,否則醫療訴訟非但阻礙了醫療進步,更造成醫療訴訟空洞化。 主政者應更細膩的找出現行醫療訴訟之缺陷,對症下藥,而非進行華而不實修法,徒增社會對醫界推卸責任之感,反增醫病關係對立。 公仔箱論壇9 F) ~- h, N% o3 V
" e& `) i1 }5 n# w6 b. X4 a/ E3 _2 a/ f【2012/12/1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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