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間團體及學界連署,呼籲政府應先拆除美麗灣渡假村已完工建築,才能重做環評,並呼籲台東縣非官方的學術專業環評委員拒絕與會審查或否決開發計畫。這件事凸顯我國環評制度的不合理面。 先進國家環評制度,由核發許可的主管機關負責審查環評報告書,將環境限制充分納入核發許可的綜合考量。但我國引進環評制度時,在立院審查時卻例外地添加了由環保機關組成的環評委員會為審查主體,及賦予環保機關認定不應開發的否決權,畫蛇添足。 由於環評法中環境的定義含蓋範廣泛,環保機關又有否決權,導致水土保持、生態保育、景觀維護、農地保護、水源供應、排水系統、交通設施、能源供應、古蹟保存、洪水平原管制、天然災害防止及廢棄物與汙染處理,甚至社會成本均成為反對者的爭議議題。迫使環評委員審查時必須介入、綜合考量許多其他主管機關掌管的法律範圍與權責。 環評審查委員會因此成為反對開發計畫者的集結戰場,價值取捨的考量常提早介入,混淆了原須先澄清事實與科學推估的討論程序。 台東縣杉原海水浴場(美麗灣渡假村)用地,早在民國七十五年,環評法實施前八年,即依區域計畫法編訂成可開發為遊憩區的建築用地,作為海水浴場已廿餘年。 核定美麗灣渡假村建築用地編訂及許可開發的主管機關,是區域計畫法的主管機關台東縣政府及內政部。但依環評規定,該案環評報告書須由縣政府環保局主持的環評委員會審查,替遊憩主管機關決定通過或否決,這使得各界反對力量集中環評審查會進行攻防。 其實,如果民間團體訴求否決美麗灣開發案的真正理由,是認為當初區域計畫編訂衫原灣作為開發海水浴場遊憩區的用地,是對開發造成當地環境影響的錯誤認知或是在資訊不完全下做成的決定,則其訴求應該是變更衫原灣的土地編訂用途,成為不可開發的類別,併同台東其他需配合變更的編訂案,製作整體變更的環評報告書,納入區域計畫主管機關的變更審核過程中考量。 美麗灣爭議,真正的戰場應該是區域計畫法辦理杉原灣及台東整體土地用途變更編訂的環評審查。在已編訂合法的建築用地上,被要求以環評審查否決的美麗灣渡假村開發計畫,是一個爭議錯置的戰場。 根本解決我國環評制度爭議,則應比照先進國家設計,將環評報告書的審查及否決權,併入主管機關的開發計畫許可審查過程一併辦理。 公仔箱論壇* a2 b1 ]% w" {5 |+ A* D/ ^. Q'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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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6 聯合報】tvb now,tvbnow,bttvb0 U4 y2 |2 ?: ]& V$ l: l4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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