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初審通過民法修正條文,可望解決二○○七年以來經常發生的不公平現象—「夫債妻還」(也有少數情形是「妻債夫還」)。立法委員們能注意到法律執行上造成的不正義結果,毅然修法,實踐憲法增修條文「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值得讚許。 同時,這次修法也顯示,立法不但要在各方利益間求得權衡,而且必然是不斷「嘗試—錯誤」的過程。有問題就儘速處理,該修就修,不要期待「百世不磨」大典之存在。 民法的「婚姻」制度,奠基於「夫妻各為權利義務主體」的現代精神之上。「夫債妻還」其實並不符合民法的本意,甚至有牴觸憲法保障個人權利與男女平等的精神。 然而在二○○七年,為了保障債權人之利益,擔心以脫產給配偶的方式,逃避債務,立院修改民法,賦予債權人很容易被濫用的尚方寶劍:債權人可以在違反債務人夫妻意願的情形下,聲請法院宣告債務人夫妻採用分別財產制,進而在這個時候,代位請求債務人的配偶給付剩餘財產差額! 自此之後,「夫債妻還」的案例罄竹難書:老公欠了大筆債務,一個家就靠妻子含辛茹苦維持家計。但討債公司硬是把債務人夫妻的財產改為分別財產,讓欠債的老公取得(自己未必想要的)「分配財產之權利」,然後在這個當口,再使用代位權拿到妻子的財產來還債。雖然沒有任何一個條文規定「夫債妻還」,但這樣偏袒債權人的條文,配合「大筆欠債多為丈夫」的社會現實,就造成這種荒謬又不公平的現象。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明文規定,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就是要國家在「法律明文」的性別歧視之外,還要去消弭外觀上看來中性,但「執行」結果對女性不利的狀況。 我國透過施行法而自願遵行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配偶雙方在財產的所有、取得、經營、管理、享有、處置方面,不論是無償的或是收取價值酬報的,都具有相同的權利」。然現行法這種變相的「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形同夫妻一造可以把債務丟給另一方負責,讓無辜的配偶損失財產,恐怕也牴觸了公約規定。立法院修正這個民怨已深、侵害人權的制度,是正確的作法。 以往在討論「男女平等」的時候,太過形式主義。論者往往以為,只有法律白紙黑字對男女加以區分,才叫做男女不平等。 然而現實上,在男人與男性沙文主義依然有主宰地位的台灣,很多中性、中立的法律,執行起來都可能對女性傷害更大! 政府在立法、執法,還有法院在裁判時,都要把這個「社會不平等」的因素考量進去,才能真正實現「實質平等」。這次的修法,就是一個經驗。期待這個修正案能儘快三讀通過,「夫債妻還」的不平等現象,可以真正走進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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