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石世豪在立法院報告,引述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文,指立法者有「積極義務」,應通過「組織、程序與實體之設計」,防止壟斷,確保多元意見形成公共領域。 壟斷不一定壞事,依法依理論,確實如此。但依據經驗,壟斷而不壞事,雖有,但不多。假使併購他業而形成壟斷的人,動機接近,那就要注意。想要承接傳媒產業的人,家大業大,傳媒給予他們的經濟效益,若有,只是九牛一毛。 因此,與其說他們為追求經濟效益而逐鹿言論市場,不如說他們更在意通過新聞傳播,擴張自己的文化與政治顯著度,可能養兵千日,只用一時,也可能「時時勤拂拭」,不使惹豪門、大宅門。 石主委引大法官之見,即便不能說石破天驚,在政界、學術界及社會,都是較少人注意的重點。自由不再只是握有公權力的人,不能任意侵犯,還在國家要有積極的任事意識與能力,確保傳播人的自由。現在的課題在於,積極之後,要怎麼突破「壟斷—競爭」的定義,據此才能進而進入「組織、程序與實體之設計」? 台灣沒有跨傳媒規範、沒有出版法、衛星電視進入門檻不高、新聞頻道舉世第一的七家或更多,新聞自由度在亞洲數一數二已有多年。我們的衛星,特別是新聞頻道,從產權角度看,顯然不壟斷,但從內容題材與觀點看,大同小異,就是極端壟斷了。這裡,自由造成壟斷到最誇張的表現,但我們身處這樣的影音資訊環境,超過十七年了。 何以自由竟然變成壟斷的機制?怪事莫此為甚。關鍵就在為政者,迄今沒有「積極」任事。海外,從歐洲、加拿大、澳洲,到日韓,儘管也是市場競爭,儘管產權人也競逐收視率及利潤,但在政府規範後,這些逐金錢利益的動力,一得節制,二則利益被重新分配,或是二者兼具,因此其傳媒觀點的差異,就比台灣大了許多。 壟斷的對面是多樣,壟斷又能多樣的前提條件,其實已明訂於憲法「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據此,教科書早就說,國家的積極任務在「節制私人資本」,表現在傳媒市場的規範,會有多種面貌,包括產權人的競爭動機有利潤與觀點之別,傳媒財政有發行費、訂費、收視費、公務預算或廣告的不一來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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