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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金管會獨立運作按個讚

台灣的整體銀行、保險、證券業的資產,以及股市市值,達70餘兆台幣,是我國國內生產毛額的5倍多,也就是人民的財產扣除不動產之外,大都投注在金融機構與市場。因此金管會不僅要制訂合理控管風險之金融政策,讓人民獲得適宜的報酬之外,更要透過獨立且專業之金融監理,建全金融體系的運作,這是保障人民財產的基石。 綜觀本次媒金分離的討論過程,金管會先認定欲控股媒體之金控大股東,雖然同一關係人之表面股權比率未達10%,但仍以實質控制的概念,判定該大股東與同一關係人具備該金控的控制力;並進而引用大股東適格性的法規,要求該等大股東「不得控制、主導、經營」媒體,也不能擔任買家代表人與欲出售媒體所有者簽約,此一作為,翻開我國金融史,可算是創舉,這可是要有足夠的道德勇氣,特別是目前媒體對台灣社會影響力高漲的年代。 為何全世界媒體業,即使規模不斷擴大,其股權結構仍屬於集中的狀態,因而存在明顯的大股東?理由是媒體對民意、國會的話語權與議題主導性日漸增強,對整體社會的影響力相當巨大,一般狀況大股東不願喪失控制權。當有媒體本身或轉投資有巨額損失,因而要出售時,我們可以發現有愈來愈多的企業人士願意支付高價掌控媒體;媒體的獲利只是出價考量因素之一,這也彰顯媒體有形、無形的魔力。上述狀況在台灣也不例外。 台灣金融業吸收大眾資金、財務槓桿很高,平均而言,股東出一塊錢,就可掌握趨近20倍之資產運用權力;其中,大股東股權持股比率普遍低於20%,因而透過委託書掌握董事會當選名單。我們也發現,隨著金融業規模擴大,需要不斷增資,大股東不願控制權被稀釋,因此透過非常高比重的股票質押、更大幅度收購委託書,維持對金融業的控制權。透過此一模式,金融業普遍存在具控制力的大股東,不管該大股東有無在董事會,其對董事會決議有預先之掌握能力。 當大型媒體與金融業屬於同一大股東群體掌控,這如同在國家治理嵌入一項不穩定因子,絕不容小覷。媒體、金融分離原則(媒金分離),與政黨退出媒體經營的理念一致,屬於國家治理的議題。政黨是被監督單位、媒體擁有第四權是屬於監督單位,被監督者不能擁有監督單位的控制權,這是國家治理的基本原則。金融業是被政府監理的單位,其大股東不能同時擁有媒體業的影響力。因此昨日我們提出「媒金分離」的基本原則:金融業的大股東不能成為媒體業的大股東。 在金管會昨日做出上述媒金分離之果斷決策,可謂為嚴謹的金融政策,也是獨立的監理運作。縱然會有一些議論批評金管會使用法規的妥適性,然而從金控法大股東適格性的立法精神與金融治理思維,金管會是站得住腳的。因為大股東本來就是以實質控制作為判斷標準,特定股權比率是衝量工具之一,絕對不能死守著特定的衡量工具,而忘了立法精神,否則大股東適格性法規將形同虛設。其實,從董事會組成、法人代表董事的背後控制力,皆可做為實質控制的判斷依據,金管會本次的決策可說有大處著眼之智慧。觀察本事件的演變,即使金管會改制為首長制,仍然保持獨立運作,值得大家給予團隊肯定與鼓勵。 我們盼望金控大股東能夠與金管會合作,共同完成金控大股東「不得控制、主導、經營」媒體的政策,做為未來典範。一旦金控大股東皆能實質遵守上述原則,這將是金融業落實社會責任與國家治理原則的表現。 0 i1 P9 R. n* g9 t0 q( m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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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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