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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庇護要經第三國赴美 (15:28)

北京學者稱,美國駐華使館曾行使域外庇護權,結果當事人必須經過第三國,不能直接從中國赴美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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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I, I  _, h# @9 D7 T. b公仔箱論壇5月3日,香港中通社記者就陳光誠進入美國駐華使館一事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國際政治系教授劉長敏。劉長敏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陳光誠「入館」在本質上屬於域外庇護事件,而這在國際法中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 R" m2 v  \, Y' ?

, J' [. S9 `$ q" f/ E; ~# D劉長敏說:「從法理上來說,域外庇護的案例雖然出現過,但在國際法中是不被認可的,因為它超出了使領館在所在國應該履行的職責,很可能造成使領館派遣國和所在國的糾紛,所以國際法歷來不主張使領館擁有域外庇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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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專家稱,上世紀80年代,美國駐華使館曾行使過域外庇護權,但中美兩國最終談判的結果是,不允許當事人直接從中國境內前往美國避難,而是必須經過第三國,這即是中美兩國在法理上對域外庇護的共同否定。5.39.217.764 r7 Z5 _0 i- I* l" B5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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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長敏教授同時表示,根據國際慣例,一個國家的駐外使領館必須遵守《維也納外交關係法》及《領事關係法》,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尊重並自覺遵守使領館所在國的法律、法規,不得從事任何與使領館職能不符的行為,避免干涉所在國內政。公仔箱論壇; M. g2 ~: G- ?8 |1 Q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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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長敏指出:「應該說,人權保護的主體一定是公民所在的國家,公民的權利保護是無法寄托給外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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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F3 D6 E5 u" [0 D6 Z5.39.217.76據劉長敏稱,國際社會對人權保護有特殊規定,即公民權利受到傷害,在證明已「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前提下依然未果,可以向國際或區域人權保護組織提出人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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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有非常嚴格的條件,例如必須有足夠證據證明在現有國家政治體制框架內個人權利已經無法得到保護,才具備條件。否則,利用其他國家來保障個人權利是很難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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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y5 [0 F$ u; Y「而對中美兩國來說,『入館』事件並沒有贏家。美國若公開允許域外庇護,實際上是肯定或鼓勵這種行為,會使自己陷於被動。所以目前需要中美兩國在此類事件的解決途徑上達成共識,美國應從維護中美友好關係的大局出發,遵守國際法的相關規定,避免從長遠角度傷害中美關係。」公仔箱論壇# L' x3 r. ~( @% J0 G7 N$ p#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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