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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 修訂《監視法》擴 CIA監聽權限

竊聽、監視技術出現新突破,但 CIA在竊聽美國公民卻受到很多法例限制,需鑽法律灰色地帶才能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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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v; N5 l& C) q8 T$ J5 t# K% atvb now,tvbnow,bttvb竊聽引發水門事件
1 o; i  e( [( p" ~+ |8 U- m5.39.217.76CIA在 1947年成立時,幾乎不受法例規範,直至 1972年總統尼克遜( Richard Nixon)被揭發派 CIA特工進入水門大樓的民主黨總部安裝竊聽器,引發轟動一時的水門事件,尼克遜不但要黯然下台,國會和輿論都要求立法限制 CIA的活動。
/ m8 g' ]% l; V& F: S# Stvb now,tvbnow,bttvb卡特和列根總統都曾簽署行政命令,規範中情局竊聽或收集美國公民的情報時,分別必須先獲得聯邦調查局( FBI)和法庭授權才可進行。但自 2001年 911襲擊後,限制因反恐之名變得寬鬆。 2008年當局修訂《外國情報監視法》,擴大 CIA和其他情報機構監聽的權限,並保護協助政府監聽的電話公司免受法律訴訟。
/ R7 x3 s7 U/ s/ ~& J9 @( Wtvb now,tvbnow,bttvb《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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