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通知,對生產、銷售“地溝油”的7種情況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根據通知,涉及“地溝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2月24日 《京華時報》)
( ?1 U9 ^- j# P. ~; x9 W3 ` 三部門明確對“地溝油”案件適用死刑標準,屬于對現有刑法量刑標準的“重申”。其實,我國《刑法》第144條明確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141條的規定處罰。”而第141條中明確規定,相關情形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m; F" `3 q: z* E3 l8 Ltvb now,tvbnow,bttvb 三部門強調對嚴重犯法犯罪活動中制售“地溝油”者課以死刑,法律依據充分而得當,體現了國家有關方面治理“地溝油”亂象和維護公眾食品安全的決心,將從法律意義上徹底打消犯罪分子的僥幸心理。tvb now,tvbnow,bttvb( e; t! T2 B" b6 _, M# c
《通知》的最大亮點還在于對犯罪責任的進一步厘清。在現有法律框架之內,由于法律規范沒有具體規定到各個相關犯罪行為人的責任,如對生產者、銷售者責任區分,對提供場所、賬號、資金、運輸、倉儲等犯罪活動行為人如何定罪量,規定相對模糊,量刑自由裁量權較大,不易操作。《通知》明確界定了七種“地溝油”犯罪量刑標準,這對違法犯罪分子具有震懾力。
% A6 @$ n( S4 R' J2 Y; T* r 從當前打擊和治理“地溝油”態勢來看,上述三部門的聯合通知表達了治理決心、對食品安全問題“零容忍”態度。但要將《通知》落實好,關鍵還須輔以強力的執行手段。由于“地溝油”制售、運輸、加工等諸多環節分布面廣,監管對象數量過于龐大,且這類違法犯罪活動又帶有極大的隱秘性。因此,面對復雜的執法環境,還須盡快制定出一整套常態的巡查、普查手段。tvb now,tvbnow,bttvb2 j0 t4 p( g; N2 B
在執行和執法環節的最末端、最基層,要杜絕和防止個別執法人員與“地溝油”犯罪分子沆瀣一氣。日前山東省查處的一起“地溝油”案件中,有12名涉嫌瀆職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落馬”,就說明清除公職人員中的“害群之馬”以確保執行效果的必要性。此外,強力執行離不開公眾參與和支持。對于執法對象的復雜性、廣泛性,如果能將公眾監督完全納入視野,暢通舉報途徑,讓公眾成為監督“地溝油”的“天眼”,類似的違法犯罪活動或將無所遁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