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遼寧省消防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據悉,該條例將于2012年3月1日起開始實行(2月14日《中國青年報》)。公仔箱論壇' ?, |" i7 r( A2 X; C' D, v& @
想到未成年人救火,必然會想起賴寧,就其精神而言無疑值得褒獎,但就其行為而言卻又值得爭論。少年賴寧成了70後、80後們年少時的“英雄記憶”之後,“孩子是否應該去救火”的爭論從未停止過。拉開時間的距離,從人性的角度看待賴寧,從某種意義上講,其實也是一種悲劇。
- N! Z$ q: K5 _% i# A5 M 爭論的糾結其實不過是片面地站在了精神或人性的單一立場,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維,局限了對行為本質的認識。未成年人救火,缺少了必要的技能和保護措施,連自保都無法保證,談何救火?東西燒毀了可以重建,生命失去卻無法再生。更何況,所造成的傷害,遠遠不會是一個人的傷,還有家庭與社會的痛。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A5 G6 i Q) s6 L. h3 f5 H, a+ [
利與弊的比較,得與失的權衡,永遠是理性思考的不二法門。保護未成年人與倡導見義勇為,並不是天然對立,鼓勵見義勇為也不意味著無須尊重生命的價值。當鼓勵未成年人冒險救火,可能產生的危害遠遠大于火災本身的損失之時,禁止的選擇在某種程度上講,其實又是在保護見義勇為。# D1 F5 S$ [ f- S$ l( Y. _
社會的進步源于觀念的理性,而將理性的觀念列入法條,以法治化的面目出現,起到的不只是止息爭議的作用,法律的清晰界線,還為免責樹立起了標準。禁止未成年人救火,即意味著面對火災,未成年人不參與的權利,視而不救不會承擔責任,甚至無須受到道德的譴責。從這個意義上講,一條法規不僅為見義勇為開辟了一片安全區,同時也為沒有邊際的道德築起一道堤岸。
; H8 @! a% a9 X: E1 c0 p5.39.217.76 公共社會秩序的規范,既需要道德的調節,更需要法規的約束。尤其是在見義勇為方面,諸如駕車追逃、救助突發疾病的群眾等,如同是否鼓勵未成年人救火一樣充滿著爭議。尤其是在緊急救人的關頭,見義勇為往往處于“兩傷”的境地,一方面無動于衷傷的是道德,另一方面見義勇為造成負面後果,有時又不得不讓法律為之傾斜。) P' H4 I$ ?$ W# ^+ f
禁止未成年人救火,理性觀念洞照的是見義勇為不能沒有界線的命題。現代社會,見義勇為只能成為彌補公共管理不足的一個環節,見義勇為所倡導的理念必須符合“避險”的原則,把更多的涉及險責的部分還給公共管理,由公共管理機構來執行。進一步厘清公共管理與見義勇為的界線,期待更多的“理性”變成法條,賦予見義勇為更多的理性與保障,並逐步完善社會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木須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