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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行賄比受賄判得重”:到底是誰害誰?

      “我只是行賄,為什麼判得比受賄還重?”———廣東韶關宜達燃料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原全國人大代表、“粵北首富”朱思宜案,由廣東省高院派員在河源中院二審開庭。庭審中,朱思宜認為一審法院判刑16年過重,懇求改判。(11月27日《京華時報》)公仔箱論壇- Q2 A, T/ B" k# C
  過去,我們常聽一些受賄貪官抱怨“收錢的判刑,送錢的沒事”;如今,又有行賄商人抱怨“我只是行賄,為什麼判得比受賄還重?”于是,衍生出一個疑問:行賄與受賄,究竟是雞生蛋還是蛋生雞,到底誰應該比誰判得重?曾有觀點認為,先有行賄後有受賄,行賄是受賄之因,行賄是腐敗的根源;更多公眾則認為,蒼蠅不叮沒縫的蛋,木必先腐而後蟲生。公仔箱論壇$ }: H% S' s- A( P' M, r
  其實,爭論行賄受賄是雞生蛋還是蛋生雞,本身就是個偽問題。行賄者既有被動無奈的,也有主動出擊的,貪官受賄除了主動索賄,更有些貪官感嘆:行賄的人都是含著眼淚讓我把錢收下的,我覺得我不收就對不起他們。至于到了法庭上,行賄受賄雙方互相抱怨誰害了誰、誰應該判得更重,更是純粹的狗咬狗,為的是給自己卸責減刑。公仔箱論壇2 y* O4 v0 V. c* F4 n3 m7 e' s! B- ]
  在更普遍的現實中,行賄受賄者其實是一對牢固的腐敗同盟關係,長期你好我好地一切盡在酒杯中。直到東窗事發,這種同盟關係才被打破:行賄者抱怨受賄者“不送錢根本辦不成事”,受賄者則抱怨行賄者“啥時候也不會說出去”的承諾根本靠不住。問題是,權錢交易中,不但行賄者的承諾靠不住,似乎連反腐監督的制度也靠不住,東窗事發的比例看上去不小,其實並不高。公仔箱論壇" y9 s4 E+ D8 d' a0 k; B
  在得到查處的腐敗案件中,“行賄無罪”可謂當前一塊最大的短板。因此,有網友對被重判的朱思宜表示出同情,並且揶揄道“受賄者高興了,看行賄者以後誰還敢舉報”,實則大錯特錯。人家為減輕罪責互相狗咬狗,我們激動個什麼勁?必須認識到,只要行賄可以肆無忌憚毫無風險,指望官員個個廉潔不受賄,注定了神馬都是浮雲。1 h# B5 R5 d9 h
  回到朱思宜案,他稱之的“重判”,其實只是一個專業的法律問題。朱思宜一審被判16年,是因法院認定其犯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而兩罪並罰。朱思宜則認為,自己只犯單位行賄者,不犯行賄罪,所以判重了。朱思宜將200萬元送到公安局長家中,究竟是個人行賄還是單位行賄,交給法院去獨立審判即可。但應該看到的是,“單位行賄”事實上已經成為行賄無所顧忌的一塊擋箭牌。5.39.217.768 ~/ o6 H' W1 p* b$ K) H' M' g
  刑法規定,犯單位行賄罪,無論數額如何巨大,主要負責人刑期皆在五年以下;而個人犯行賄罪,則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在現實中,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根本不是涇渭分明,很多行賄者正是借著單位行賄的罪名而輕松逃脫法律的嚴懲:出事的概率本身就不高,出事了還有單位行賄的擋箭牌可用,為私利而行賄焉能不成為一種猖獗現象?于是為了達到目的,即使“含著眼淚”也要把錢送出去。5.39.217.76! d' X6 k+ Q- [. E
  嚴厲打擊腐敗行為,行賄受賄一個也不能少,他們誰也不值得公眾同情。公眾既不必糾結于行賄受賄雞生蛋、蛋生雞的偽問題,更不必為他們在地獄門前的狗咬狗表演而同情心泛濫。(舒聖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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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比受賄判得重”富豪為何喊冤

      原全國人大代表、“粵北首富”朱思宜覺得自己很冤:他因為犯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共獲刑16年。而他的行賄對象——原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機關副巡視員楊成勇,僅獲刑3年,緩刑4年。于是有了“行賄比受賄判得重”一說。公仔箱論壇6 H2 V& _" j/ j
  果然如此嗎?其實,這個對比屬斷章取義。朱及其屬下宜達公司,向韶鋼集團高管閻蜀南行賄1400萬元,閻最終被判處死緩;朱向原韶關公安局局長葉樹養行賄200萬元,葉被一審判處死緩;朱向前述省人大官員楊成勇行賄20萬元,牟得了全國人大代表職位,而楊則被判三緩四……綜合來看,受賄官員的刑罰並不輕;而朱犯的兩項罪行——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都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所以朱的“叫冤”難以成立。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f4 Q$ }/ ~- G3 t1 w; m7 N. ]" ?
  檢索新聞就會發現,因行賄被定罪的商人,不在少數,但還是有人對“行賄者被抓”感到吃驚,甚至為行賄罪“叫冤”的,也頗有市場。這又是為什麼呢?5.39.217.76* D9 ]8 b" e2 r0 a. d
  首先,個別公職人員利用手中掌握的資源和權力,在市場監管和資源配置中,謀求不當利益。這也導致某些商人或主動,或被動去行賄官員,搞權錢交易;也容易使得不少民眾對行賄者產生一種扭曲的“悲情”色彩。7 K+ {6 @9 {5 ~. C0 t  j3 G
  其次,有關統計數據表明,在近年來的反腐敗工作中,行賄案件真正能進入司法程序的,不到5%。“選擇性執法”,事實上給了行賄者僥幸心理,也客觀上助長了行賄、受賄的“犯罪姊妹花”。比如郴州市官場腐敗案中,商人黃生福先後向市紀委書記曾錦春,行賄共達244.8萬元,在煤礦承包、司法訴訟等方面攫取了大量非法利益。曾被槍決了,黃仍然逍遙法外。大概朱思宜在行賄官員、搞權錢交易時,也曾想過“究竟有多少行賄者被抓”這個問題,結果他選擇了以身試法——但他錯了。7 Q* ?$ ^1 [9 v/ q8 ^
  反腐是一項係統的社會工程。打擊官員受賄的同時,必然要懲制行賄者。要讓每一起行賄犯罪都受到追究,不再心存僥幸;而其前提是——每一個受賄者都受到追究。(徐明軒)

“行賄比受賄判得重”,該如何解讀

      “我只是行賄,為什麼判得比 受 賄 還重?”——一時間,南北兩個行賄者發出同樣的疑問:在南方,廣東韶關宜達燃料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粵北首富”朱思宜行賄案二審開庭,朱思宜認為一審法院兩罪並罰判刑16年過重,懇求改判;在北京,44歲的藥商王尊合先後向多家區縣疾控中心相關負責人行賄總數307萬余元,被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刑期高于受賄醫生。' e3 l! T: k, u, Q
  兩個案子都比較復雜,但經媒體報道提煉,很容易讓公眾一頭霧水:盡管刑法規定行賄和受賄同罪,但在司法實踐當中,很少給行賄者重判,甚至很多案件因為“重查受賄、不問行賄”而飽受詬病。現在突然一南一北出現兩個“行賄比受賄重判”的案例,到底意味著什麼?是行賄者故意混淆視聽?還是輿論傳播案件時出現偏差?任由民眾狐疑得不到準確回應,多少會傳遞負面的情緒信息。
4 p5 l1 z4 q7 t2 Gtvb now,tvbnow,bttvb  解讀之一,這是對受賄官員的特別照顧和保護?行賄的,多是無權無勢要拿錢求人的;受賄的,總是有權有勢有能量的。尤其有一定級別的高官,法律的標尺難免要往上抬高幾分。甚至另有貌似義正詞嚴的邏輯:沒有可惡的行賄者“拉攏腐化”,怎會讓人民公仆誤入歧途,不重判你重判誰?: h0 i4 Y- M, [6 \+ P
  解讀之二,是“重查受賄輕辦行賄”的風向標發生了改變,現在看到的兩起案件只是偶發的矯枉過正罷了。行賄者以往被縱容,也是不爭的事實。很多官員抱怨“誘惑太多”,而那些往貓面前送魚送肉的人,卻總是被“寬宥對待”。行賄者總被放過,讓法律形同兒戲,也加劇了惡性循環。現在行賄者付出慘痛代價,就是制造“負面典型”,表示風向正發生變化。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d: a1 E7 m% ~
  解讀之三,是不是媒體誤讀了,向多人行賄的罪名疊加一起本就比某個受賄者罪重?兩起案件中,行賄者重判都有“數罪並罰”成分。按照這種解釋,“行賄比受賄判決重”雖然很搶眼,容易引發關注和情緒共鳴,卻可能是個偽命題,只能說公眾情緒不理智而已。公仔箱論壇& n$ J5 K/ M# g- @8 @/ G
  三種解讀,哪一個更靠譜?既然兩個案件都浮出水面,成為了輿論焦點,相關司法部門就該出面釋疑,希望能夠擺事實、講道理,把這些信息理順:為什麼會這樣判?依據是什麼?尤其是兩起案件中,都涉及到“單位行賄罪”中,那些“在關鍵崗位在關鍵時候起到關鍵作用”的單位負責人,到底該承擔多少責任才算合適。
0 Z! p5 r1 `- L  P* q  行賄與受賄,是貪污腐敗命題一個硬幣的兩面,向哪一個面傳遞了錯誤的信息,都是要不得的——行賄者若以為檢舉舉報的結果是“被報復”,受到更重的判決;受賄者若覺得穿上單位受賄等馬甲打掩護,自己會付出很小的代價——都會加劇他們的違法衝動。對于“不明真相”的普通民眾來講,沒準也會受到不良影響,他們甚至會覺得行賄者“也是被逼無奈”的,最後對犯罪分子同情泛濫,產生斯德哥爾摩效應。
: y* K% o# F/ T- K, X, G2 v  “行賄者刑期高于受賄人員”,不管是委屈了行賄者,還是縱容了受賄者;還是判決公正,解讀偏頗;不管是真命題,還是偽命題,既然已經成為話題,就不能等閒視之,哪種解讀靠譜,哪種解讀比較離譜,都需要明示。那些不靠譜的信息和情緒,會損傷當下反腐敗的土壤,唯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準確回應,廓清問題,才不致因為疑忌瞎猜而混淆視聽。(畢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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