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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案應有下文 - 王永平

無綫線電視總經理陳志雲涉嫌貪污的案件,擾攘多月後,區域法院裁決三名被告的所有控罪都不成立,當庭釋放。法官也裁定兩名包括陳志雲的被告可獲發還訴訟費,估計高達幾百萬元。
9 h- c9 p- H, ?8 W% O" f廉政公署這次代號「威遠」行動結果失敗收場。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會先研究判詞才決定是否上訴。我認為法官判詞內的一些法律觀點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可能成為政府上訴的原因。讓我在下面簡單分析其中一個例子。
0 D" m- f4 P6 Q. I- W  C! {/ |$ |公仔箱論壇控方是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起訴陳志雲。該條文規定任何代理人(包括僱員)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在與其主事人的業務有關的事上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違法。法官判陳志雲無罪的其中一個原因是陳以名人而非無綫總經理的身份參與演出及接受利益,與無綫的業務沒有關係。假如這個觀點成為案例,在將來同類的案件上,辯方一定會用來作申辯的重要理據。3 r: ?% Y) s; a  A4 f
在受《防止賄賂條例》監管的百多間公共機構中,有提供娛樂的廣播公司,其中部分高層人員因工作需要或配合公司形象,經常曝光,成為「名人」。另外一些公共機構,例如銀行、金融,它們的某些董事、總經理也是知名度高的名人。容許他們以名人身份作為合理辯解,或因此把其參與接受利益的活動與主事人的業務分開,對將來廉署的執法會造成很大困難。
! v! n; t9 C7 p* ~  l; v5.39.217.76廉署近年打大官司多數無功而還。今次法官的裁決理據包括上述的法律觀念,真的需要當局仔細研究。案件本身應否上訴是一回事,原審判詞會否影響未來防貪工作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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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0 h6 y% r' b+ V6 q9 G) ^- n(作者為香港城市大學公共及社會行政學系客座教授。)
畸形人類研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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