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一名 51歲男子被 47歲前妻入稟法院控告,指二人結婚 21年期間,鮮有有性生活,要求賠償。法庭裁定女方勝訴,男方須向她賠償 10,000歐元( 11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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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a7 _5 B" G' ?6 z* A「性是表達愛意方式」5.39.217.76: X* A. k$ ^1 ? A' J5 M: A6 I
女方兩年前在尼斯市入稟法院要求離婚,理由是結婚 21年來,丈夫經常以「疲倦和健康問題」為由,拒絕跟她行房。法官最後批准兩人離婚,並裁定男方要為兩人離婚負全責。
/ y% ~$ ~0 W9 l% `女子仍然不忿,再入稟興訟,為多年缺乏性生活,向前夫索償 10,000歐元。法官根據法國民事法典第 215條,列明兩夫婦必須同意有「共享的生活」,判女方勝訴。
" _' j% W2 C; e4 b3 E5.39.217.76法官判案時指,「夫婦之間的性關係,是彼此表達愛意的方式,卻正是這宗案件所欠缺的。結婚,即代表兩夫婦同意分享彼此的生命,而這明顯包括兩人會有性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