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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次,回到「马来西亚文学」

2008年,黄锦树、庄华兴与我合编了一本叫《回到马来亚:华马小说七十年》的小说选,收入过去七十年来华裔作家以中文、英文、马来文创作的小说29篇(英文与马来文小说译成中文),由大将出版社出版。这本选集很可能是近年来唯一使用「华马小说」一词的书。* i9 g+ e. y* m8 ^. |7 l
使用「华马小说」,而非「马华小说」,基本上反映了我(与/或其他两位编者)的「华马文学」作为「华裔马来西亚文学」简称的看法。
6 C& c; w: {8 {0 g, G/ N「马来西亚文学」作为一个马来西亚文化现象或文学产品,乃客观存在的客体或物体。我以为这已是常识。主政者硬要将种族分化政策套在马来西亚文学上,以「尼加拉文学」与「须古安文学」--或「国家文学」(sastera negara)与「族群文学」(sastera sukuan)--隔离马来文与非马来文文学,制造一道一如「卜米」(Bumi)与「非卜米」(Non Bumi)之间的文化鸿沟,自也是分而治之的殖民主义治理手段。* P* S$ D) R  g+ m( J: o: m
正视「马来西亚文学」的存在,无非是不想闻鸡起舞,跟著「卜米主义」的鼻子走。更何况,烈火莫熄运动与308以后,「卜米主义」早已破产,早已打回「巫统主义」的原形了。
: Q; \$ J( Y  j: [. q+ b0 o+ o- C5.39.217.76可是,半个世纪以来,掌权的联盟+国阵已将马来西亚打造成一个有多元文化之实,而无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国家;反映在文学文库上,即是一个只有国家文学,而无马来西亚文学的国家。
+ {, Z8 X7 a/ U' {走向后殖民思维5.39.217.762 ~+ M" V% u& `1 }  f! I
因此,「回到马来西亚」是一个公理与正义的概念,也是一个回到历史、走向后殖民思维的理念,尤其是在后709的时代。# E" T! Q+ A- w  j
在马来西亚文学的脉络下,各族裔作家所创作的文学作品,皆属「马来西亚文学」,应该是毋庸质疑的事实。同样的,称华裔马来西亚人的文学作品为「华裔马来西亚文学」,会有甚么问题呢?把「华裔马来西亚文学」简称为「华马文学」,怎会是「无视我国政治背景及事实,并对我国宪法基本权益一无所知」(杰伦语)?
" J2 z2 k! h, D%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今年6月下旬,在马来亚南洋大学校友会举办的「建设二十一世纪马华文学」研讨会会场上,马华前辈作家杰伦在发表〈立足本土面向全球〉一文时就这么指控在台马华作者黄锦树,说他建议将「马华文学」易名为「华马文学」,乃「无视建国事实」之举,没有「华裔是大马公民的思想意识」。5.39.217.764 a+ z) h! p) Q
杰伦认为「华马文学」的论点无法成立,否则「九十年来的马华文学都不存在了,因为它已变成『华裔马来西亚文学』」。我的问题是:就算是「马华文学」变成「华马文学」,马华文学为什么就不存在了呢?为什么华裔马来西亚人的书写不能包括「马华文学」?难道马华文学不是马来西亚文学的一环吗?
9 d- }5 ^' z; s0 d3 L: C5 M我更好奇的是,黄锦树什么时候提议将「马华文学」易名为「华马文学」?如果那是黄锦树的理念,为什么他的书名用的还是「马华文学」一词--从他的旧作《马华文学与中国性》到编辑中的《马华文学与民族国家》--而非「华马文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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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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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7 L  Z# W0 ~9 X/ R' a5 r% Z4 a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人权普及化等,可说是当代的主要世界潮流。就人权普及化言,它也是个与民主化同步的潮流,两者可说是互补与相互推动的。没有民主化的潮流,人权不易推进,反之亦然。这两股潮流,也使得原住民、少数与劣势群体可取得更大的伸张正义的空间。% c% k8 S$ c% P/ S# x9 ?+ m8 [  w
在这两股潮流下,可看到人权的主体,出现了由少数人,特权阶层,逐渐向多数人,一般老百姓、再向全民、所有人伸展的趋势。有者尚提出了世代公正的人权观,即人权不仅包括当代人,也应包括下一代人,子子孙孙;因而,当代人不应不负责任地债留子孙,或破坏生态,以免损及下代人的生存发展权。有些地区的原住民更借由生态环保运动来护卫他们的土地、语言、文化与生存空间。这无疑是个文明化的现象。
# o1 u1 [/ }" D8 ]就人权的内容而言,它也展示了由基本的公民权利,向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甚至是文化与语言权利伸展的趋势。伸言之,不论从人权主权、人权内容或所涉及的领域言,它均呈现不断演化与扩展的趋势。这些趋势,也反映在众多的区域性与国际性文件、宣言、公约中。比方说,1948年在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便写道: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q. D7 K/ b6 H5 O3 `, s
政府的权威来自人民的意志,而人民的意志则经由定期与真正的选举中表现出来。(第21条之3)。伸言之,只有经由公平、自由与定期选举中产生的政府,才有正当性可言。- @# R! r4 c6 _; l  Q/ d9 h2 m  D3 |
每个人均享有受教育权,且至内在基础教育的阶段是免费的。教育也应促进不同宗教、种族或民族团体间的谅解、宽容与友谊。父母也享有为其子女选择其所欲的教育种类(the kind of education)(见第26条)。公仔箱論壇5 U0 ]* U5 `9 M' B
1966年在联合国通过的《国际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第27条也写道:
+ I8 M  g$ P/ E) t! J4 _& p在多元族群、宗教与语言国家中,少数群体不应被剥夺享有拥有他们的文化、声明与实践他们的宗教,或使用他们语言的权利。
. a$ o1 {6 D. R  A: `; s! e5.39.217.76使用程度民族自决1 v. O3 P% u+ n5 @2 R
所谓使用,当然也包括了教与学,否则便会出现断层。实则,语言的存活靠的便是使用,所谓的用进废退,不用或许就迟或早会报废,而要有效使用,便应有适宜的使用环境。这也是何以,加拿大、瑞典、挪威、丹麦等国,均为其少数原住民提供母语教育的便利与设施之故。实则,1960年的《反教育歧视公约》的第5条中便写道:
8 D$ c% W$ Z$ ^/ W! J6 i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少数群体有接受母语教育的权利,其中包括了建校,使用或教导母语的权利。
& U, B: j0 R6 `/ }2 B7 x1996年的《世界语言权利宣言》更以语言权利为主题,表明各群体都有权选择要使用其语言到什么程度。
  Y" G. ?5 o0 b" [6 o7 d- A同年,欧盟也出台了《海牙少数民族教育权利建议书》,提到了父母与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应鼓励与参与设立少数民族的教育机构与设施,尽可能使用母语、本族语学习等。
" z$ O2 t9 X0 J: e. U% ~2 {5.39.217.76约言之,少数民族(national minorities)的文化与语言权利是得到肯定的,且不仅仅是消极的认可,也包括积极的促进。
3 J& K& H4 g# p  C当然,从实际出发,也应看到,法律上的肯定虽然是必要的,却也并非充份的条件;这是因为,多数群体并不一定会与之配合,且当少数民族、族群离开其聚居地,进入都市环境居住后,就可能会因失去合宜的环境,或出于功利的考虑,而逐渐放弃其本族语言。
: l8 |5 s/ V. R) m% B9 B只是,从语言与文化权利的角度看,重点是政府应尽可能为少数族群、民族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便利,以便他们做出合乎本身需要的选择。在这方面,关键是选择权是否存在,及是否存在歧视性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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