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泰祖新民黨副主席:讓法治解決居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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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上周撰文,從市民與外傭的角度,分析外傭居港權的利弊及釋法的必要。有人認為釋法不可取,破壞香港法治精神,並提出以行政手段控制外傭來港人數。筆者希望在此指出行政手段的不足以正視聽,並重申表述釋法的原委和重要性。 # x* I! e$ A! q: @; ^! }, b
有政黨表示,政府應以行政措施處理外傭居港權問題,認為即使外傭得到申請居港權資格,也未能成為香港居民。當外傭向入境處申請居港權時,須經過《入境條例》內的「四大關卡」,包括「審核申請人是否在香港具有慣常居所、申請人的家庭主要成員是否主要在港、申請人是否具備合理收入以維持自己及家人生活及是否已按法律繳稅。」按照有關人士的邏輯,最終能夠申請居港權的外傭人數不多,但以行政手段控制來港外傭的人數,明顯是一種本末倒置、自相矛盾的思維。為何他們一方面認同運用司法覆核挑戰有關條例,另一方面卻又提出以行政手法堵塞?既然站在支持外傭居港權的一方,便不應該提出以行政手法堵塞申請。
2 A) \5 Z) Z H0 E V公仔箱論壇 「四大關卡」非嚴謹篩選
- ^ D* z1 Y c5 N1 \tvb now,tvbnow,bttvb 從現實層面出發,所謂的「四大關卡」根本不是嚴謹的篩選機制,而只是一些正常的申報機制,要通過根本易如反掌。而且若果連入境條例都失守,單憑行政手段根本不足以成為門檻,阻止外傭申請。從內地孕婦來港產子一事,已經反映出行政措施並不足以成為有效的閘門。若果行政手段當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現時就不會湧現大量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狀況。再者,若果單憑行政手段作出阻攔,將會出現更多針對政府行政措施的司法覆核案件。筆者始終堅信,司法覆核並非解決政治問題的良方,政治問題應該在議會中解決,而不是利用法院的權威影響公共政策的施行。最終逼不得已要提請釋法,始作俑者須負上責任。
) Y6 n5 R- O4 v! Q0 T5.39.217.76 若果行政措施並不能有效地解決問題,下一步就必須考慮釋法的可能性和時間。筆者認為提請人大釋法是刻不容緩的事,由於提請以至釋法的整個過程至少需時兩至三個月,若果在終審法院判決以後提請,便會出現一段空窗期。在空窗期內成功申請居留權人士,即使在人大釋法以後亦不能推翻其結果。另一方面,盡早釋法能減低對香港司法制度造成的影響。在時序上,於法院裁決前要求釋法將惹來未審先判之嫌,影響本港的司法權威;而在法院裁定政府敗訴後才釋法,則予人「輸打贏要」的感覺,忽視法院對訴訟的判決。既然無論何時提請釋法,都會遭人詬病,倒不如盡早為之,一方面縮短甚至避免空窗期,另一方面亦減低對司法制度造成的影響。
4 Z2 k8 G( [* W s* w公仔箱論壇 誠然,釋法不能隨便而為,但若果真心為市民福祉設想是必須推行的。筆者以自身經驗,提出應以釋法一併處理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問題。筆者在醫院裏看見某些內地孕婦,利用醫院的人道立場和急症室的服務強行闖關,造成種種觸目驚心的景象,亦間接導致醫療人手的嚴重不足。事件歸因於終審法院於○一年莊豐源案中裁定所有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都可享有居港權,逐漸吸引更多的內地人士來港產子。這個判決不但令香港的醫療體系失衡,亦衍生更多的「隱形人口」———沒有人知道他們何時來港定居、何時離開,將為香港的長遠人口政策埋下許多不穩定因素。筆者提倡以釋法一併處理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問題,在釐定外傭居港權的同時,解決非港人婚生子女身分問題,重新定義有關申領居港權的資格,根治香港人口政策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