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動原黨組書記、副總經理張春江,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財物746萬餘元,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張春江的辯護律師周新廣昨天表示,張春江已放棄上訴。死緩判決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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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22日,河北省滄州市中院一審認定,張春江接受北京依鏑電訊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宋世存及北京陽光加信廣告公司董事長楊蕊寧及其丈夫張銳給予的各種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4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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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實,張春江利用其職務便利,在宋世存承攬遼寧省郵電器材公司手機供貨業務、為宋向網通公司的供貨商追要欠款等方面,提供幫助。此外,張春江還幫助張銳妻子所在的北京陽光加信廣告公司成為中國網通公司的品牌宣傳代理商,使得後者在3年時間內從網通公司獲取了超過2億元的廣告費。* y! A( H. m8 d3 s%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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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市中級法院審理認定,張春江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張春江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最終決定對其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1 \7 L0 {- z/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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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規定,張春江有權在一審宣判後的10日內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