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該怎樣形容才好,衛生部長說一套,能源、綠色工藝及水務部長說的又是另一套。! ~5 P- K8 Q; E7 s
廖中萊才剛剛說,根據法令即使用戶被證明偷電,國家能源公司也只能向他追算回過去3個月的電費差額;陳華貴過後卻澄清:國能追算過去3個月的電費差額,僅限於損壞的電錶,並不包括涉及偷電的用戶在內,且數額沒有頂限。
& b, t( H% J# N, rtvb now,tvbnow,bttvb我被搞胡塗了。
; _- [( s, ]6 E( M! z. U' V8 @5.39.217.76昨天,我還在想,那些長期進行偷電行為的用戶,一定會嗤嗤竊笑,“爽”死了。很多奉公守法如我的小市民,則會覺得自己太笨了,“虧”大了。
9 B, v# w' S" l R+ u- X2 Utvb now,tvbnow,bttvb我還罵了又罵,罵電供法令是笨法令,幫不了好人,卻作繭自縛,縱容了犯錯的人。3 y( u/ a6 L" i' a! D
原來,這又是一個烏龍,又是一個誤會。 k% X- W# K E/ |: [ g
話說回頭,自從國能展開更換電錶行動後,即惹來怨聲載道,有人投訴電費飆升了,有人投訴無辜被指偷電,還被追算逾萬令吉的電費。尤其不能讓人信服的是,所謂“偷電”的指控,大多數屬“烏龍案”,只有少數是真的。造成“烏龍”的原因很多,當中很多是因為電錶太過陳舊,自動“愈走愈慢”的結果。追究起來,這個“烏龍”,錯在國能沒有定期檢查及維修電表,用戶本身並沒有錯。所以,向用戶追討“舊賬”,乃不合情理之舉。
5 w6 {9 x! T: H& w, Z5.39.217.76還有一種情況,是屋主把屋子租給別人,租戶拖欠了整整一年的電費後遠走高飛,不去去向,國能公司找不到欠錢的用戶,就轉而向屋主追債。這也是非常不合理的做法。8 [/ t7 U8 ~- a* K( [* I7 C2 h
根據國能公司自己擬定的條規,拖延電費不還的用戶會接到割電警告信;用戶如果沒有在收到警告信後的7天之內付款,就會被斷電。因此,如果有用戶拖欠了半年以上的電費,那是國能的疏忽,可能是執行人員懶散所致,也可能是有人涉及貪污舞弊行為的結果。國能要對付的,是失職或有問題的職員,不是無辜的屋主。
) v' z% \+ z3 z9 s# a1 o0 f+ @5.39.217.76其實,國能手上有一把“上方寶劍”,即隨時可以斷電或把偷電者控上法庭。問題是,這把“上方寶劍”是被善用了?還是被濫用了?
j3 L! `6 e" D1 D- o. q% Dtvb now,tvbnow,bttvb誠實善良的老百姓不能容忍被人冤枉指控,政府需做的,是促使國能找出問題的症結所在,懲罰那些失責的職員,還無辜的用戶一個公道,切莫一再擺烏龍,冤枉了好人,卻奈何不了違法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