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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娛樂場所“曖昧”:警察豈能僅“潔身自好”

      江蘇靖江公安局日前出臺3條“鐵規”:嚴禁民警到公共娛樂場所唱歌;嚴禁民警在公共浴室洗澡進包廂;嚴禁在辦公場所打牌。公安局長表示,社會上一些歌廳舞廳難免“藏污納垢”,在特定壞境下意志薄弱的民警很有可能“失態”;個別浴室內的包廂是個曖昧的場所,民警應該避瓜田李下之嫌。另外,該局為滿足部分民警的需要,專門在局大院開設了一個舞廳。(《揚子晚報》7月15日)公仔箱論壇6 }  [9 A+ [) P6 j7 G. b1 E
  禁止公安民警出入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其實並不是什麼新鮮措施。此前,公安部早就出臺過類似的禁令,如公安部黨委2009出臺的“五個嚴禁”,其中一條便是,“嚴禁接受下級公安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安排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5.39.217.766 H6 g' v2 {7 l1 o$ I
  不過,細看靖江公安局所以制定上述“禁娛”鐵規的理由——一些歌廳舞廳難免“藏污納垢”,浴室包廂是個曖昧的場所,又不禁讓人感覺很新鮮、很新奇,進而是“很納悶”了:如果公共娛樂場所中的這些“藏污納垢”、“曖昧”情況確實存在,公安民警豈能僅僅“潔身自好”地要求自身“禁入”便了事了?當地公安機關難道忘了,查處打擊這類“藏污納垢”、“曖昧”現象,正是公安民警的分內職責、法定義務?依據《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更明確,“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8 S& T+ B% |( j. i. w: W- B  R, A2 R
  因為“藏污納垢”和“曖昧”,公安民警便繞開娛樂場所、退避三舍,就維護公安民警“潔身自好”的個人私德形象而言,或許確實有益,但是除此之外,公安民警“嚴格執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公德形象、法律形象,又拿什麼來維護?顯然,如果我們承認,相比“潔身自好”的私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公德才是公安民警的最大最本質職業道德的話,那麼,就不得不說,如此以“藏污納垢”、“曖昧”為由的“禁娛令”,實在是一個顧此失彼、“撿了芝麻丟了西瓜”式的得不償失做法,不僅不足以真正捍衛反而會在無形中損害警察形象。人民會問:公安民警這樣做是否是在變相承認“藏污納垢”和“曖昧”的普遍性、不可避免性,並且,當地公安機關對徹底改變這種“藏污納垢”和“曖昧”局面其實也根本沒有什麼信心,只能採取消極躲避的“鴕鳥政策”?tvb now,tvbnow,bttvb: I2 @( ~; b# F; @" x
  另外,“為滿足部分民警的需要,專門在局大院開設了一個舞廳”的做法,同樣也給人一種強烈的消極躲避、顧此失彼的印象。在公安機關大院開設的舞廳,杜絕“藏污納垢”和“曖昧”當然是有保證的,但是,這是否事實上也在告訴人們:當地公安機關只有能力保證機關內舞廳的“幹凈”,至于機關之外社會上的娛樂場所的“幹凈”,公安機關其實是無能為力的?而如此一來,公安機關豈非“公”安而返“私”安?
8 A8 z- o5 m& K" {# \9 X( e- i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更不用說,“在局大院開設了一個舞廳”本身又還有一個合法性問題。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娛樂場所不得設在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其實,即使不考慮合法性問題,僅從一般的職業道德形象上看,“在局大院開設了一個舞廳”也顯得相當怪異不堪:在一個莊嚴肅穆的執法、司法機關的大院內,設立一間“歌舞升平”場所,基本的氛圍是否太過不協調?再者,設立這種局大院內的舞廳,不菲的經費投資最終還得由納稅人埋單,在嚴控“三公”經費的今天,這樣做無疑也極其不合時宜。(張貴峰)
藏污納垢又比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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