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法官法 確實粗糙且不及格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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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t& F! _4 z: n1 c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在立法院中前後懸宕了將近廿年的法案,終於脫離了只聞樓梯響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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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 s/ r8 W. [公仔箱論壇對於這一部引起各方角力,具有高度妥協性的立法,各界的評價都是褒貶參半。長期投注關切的民間司改會,在第一時間給出了五十分的評價,理由是此法中雖然加設了法官退場機制,而且在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中,新增「外部評鑑」的設計,納入律師、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掌理法官評鑑,但由於法律中明文規定法官判決中「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於法官評鑑之事由」,加入了外部評鑑委員的評鑑機制,是否能夠發揮淘汰所謂「恐龍法官」的作用?持保留態度、甚至不予看好的人,恐怕不在少數。4 b. m8 U9 Y, u" \7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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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一部看似得之不易的《法官法》,我們卻以為立法院在立法過程之中,過於遷就妥協而使得出廠的成品太過粗糙,粗糙到已經汙染埋葬了《法官法》的稱呼與精神。離譜的程度只從《法官法》中的一個章節與兩、三個條文,就可以看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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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的主角是法官,也給「法官」下了正確而周延的定義(第二條),並不包括檢察官在內。這是此法很值得稱道之處。但是,令人不解的是,《法官法》的第十章,卻是一些規定「檢察官」的條文,顯得不倫不類,也顯然是折中妥協的產物。然則我們所不能接受的事實則是,此法對於法官的任用資格限制與檢察官的任用資格限制分別規定,其結果竟然是檢察官的任用資格限制,比起法官的任用資格限制,還要嚴格!也就是說,法官要審判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法律規定檢察官所應具備的資格竟然更甚於法官,還能有更荒謬更違背原則的立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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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且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擔任地方法院法官;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五款則規定,「曾實際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擔任地檢署檢察官。執業律師三年,不必成績優良,就可以擔任法官,但不可以擔任檢察官;執業律師六年,還要成績優良,才可以擔任檢察官,這是什麼道理?是為了證明檢察官比法官優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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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又規定律師執業六年以上,才可具有高等法院法官的資格(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律師執業行政訴訟八年以上,才可具有高等行政法官的資格(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卻規定律師要執業十四年以上成績優良,才能擔任高檢署檢察官,這是另一層檢察官比另一層法官更高了。是因為非要這樣規定不可,為檢察官爭取權利的法務部,才肯妥協嗎?5.39.217.763 p! R" b X* C& B- B( t8 x
6 [! T' \6 t& m4 ?4 mtvb now,tvbnow,bttvb可是,這樣妥協的結果,膨脹了檢察官,也矮化了法官。為一部《法官法》,加入檢察官一章已經夠匪夷所思了,加入檢察官一章的結果,竟然是要矮化法官,司法院怎麼可以接受?立法院怎麼可以通過?朝野兩黨是要聯手羞辱全國的法官嗎?立法院的立法品質,已經敗壞到了這般田地,誰該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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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Q* i- ^" G( w2 [: ]5.39.217.76這樣明顯的錯誤,如果是有意的,絕對不可原諒;如果是無意的,也絕對不可放過!如果說這是法務部的草案和司法院的草案拼裝的結果,就可以證明不計原則任意拼裝的法律會形成什麼樣的災難!如果說無人該對這樣和稀泥的惡劣立法結果負責,那麼台灣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部門,究竟誰是可以信賴,具有可歸責性的權力部門呢?6 g, ~# b+ c: C0 W \& j" ^
) d5 j+ g6 \- y6 l4 g; U5.39.217.76《法官法》雖然得之不易,但對明顯離譜的規定絕不能視而不見,自不能容許其存在。現在立法雖已通過,總統尚未簽署公布。一個可挽救災難的憲政機制,就是行政院長行使覆議權!簡單地說,行政院長能夠不計較此法顯然極不妥當的內容而閉著眼睛副署此法嗎?這不是一部值得執行的立法,行政院院長唯一可做的事,就是向立法院提出覆議案。5.39.217.767 P. `2 O, {$ t7 f& w
% u b$ a$ _; S# N; j1 x, f2 B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剛通過的《法官法》,是粗糙立法的負面典型。行政院應該記取教訓,不能再縱容法務部的本位主義無限上綱了,至於法務部,能不能就此法的嚴重錯誤負起政治責任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