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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包完全止步

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將「不違背職務」的行賄罪納入處罰;換言之,未來這項修正案完成立法後,只要是向公務員送紅包行賄,就構成犯罪。立法簡單明瞭,也有助改善令人詬病的紅包文化。tvb now,tvbnow,bttvb  ^# \* J/ T+ O' ~
依現行法律規定,公務員因職務上之行為(職權範圍內)而收受賄賂,都構成罪,但行賄的民眾則未必,要看公務員收錢辦事的行為有無「違背職務」。例如,民眾請託事項根本不合法,應予駁回,像送錢免罰單等,卻在收了紅包後違法放行,這就是違背職務行賄及受賄罪,行賄、受賄雙方都要罰。
- {6 Q6 L1 m$ P, P9 X如果像是民眾申請合法建照等證照事項,依規定必須准許,但申請人不耐久候而行賄,要求快速核准,也就是俗稱的「行政效率費」;因公務員的核准行為不違法,此屬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者也就不會吃上官司。會有這樣的立法設計,主要是「體察」國人的送禮傳統文化—幫你做事雖應該,但送禮表達謝意,也是人之常情,何罪之有。
( R; p+ |6 C; A然而「一法兩制」的結果,提供了收賄公務員玩弄法律的門道,透過自由心證的裁量權空間收賄。最典型的是法官的裁判量刑,例如依法為一至七年徒刑的罪,判個最低刑一年,再予緩刑,這完全在量刑的裁量範圍內,屬不違背職務的行為;一旦出事,收賄者的罪責較輕(為七年以上徒刑,違背職務收賄罪則為十年以上徒刑或無期徒刑),犯罪成本低得多。另一方面,行賄者受到「不罰」的保障,樂於花錢消災,間接鼓勵了貪汙文化。公仔箱論壇, j6 n) n  }2 v$ H3 `6 o0 K% @. ]
未來修法通過後,提供民眾不行賄的擋箭牌,遇到「意思意思一下」的索賄暗示,「行賄有罪」就是最好的拒絕理由;「處罰」反而成了護身符,減少擾民的因素,其實也是守法民眾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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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5/24 聯合報】
流蜉戀華露,碌碌競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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