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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遞補機制有違選舉精神 亦彤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1-5-19 07:59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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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日前建議修例,在二○一二年立法會選舉後,取消直選及區議會界別議員補選安排,直接由該次選舉中得票最高的落敗候選人自動遞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明言,有關修訂是基於去年的五區公投,避免議員再隨便辭職及浪費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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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固然有權根據《基本法》決定及規限市民的選舉及被選舉權。然而政府同樣有責任解釋有關修訂背後的邏輯論證。譬如當記者問及為何這種機制不能延伸至傳統功能組別、特首選舉時
,林局長竟表示,由落敗的候選人替補勝出的候選人,不能反映選民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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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議員辭職之後再補選被社會認為不恰當,政府也總不可能一步就跳到自動遞補的結論。因為要防止議員濫用補選機制,也不等同要將整個程序全盤否定。既然政府的矛頭是指向變相公投,最直接的做法就是限制辭職議員不能參與緊接的地區補選。如此一來,原任議員短期喪失參政機會已構成顯著的阻礙力,議員的辭職行為將要承擔更大的政治風險,就算不能完全抹殺重啟變相公投的可能,都已大為降低其可能性,而補選機制卻可以原封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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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補選機制是重要的
?縱使會為政府帶來額外億元的開支也在所不計?負責任的政府固然要審慎理財,但有些地方錢卻是省不得的。當政府為了效率之便,任將補選機制予取予攜,會否令一些原則性主張被忽視甚至遺忘了?何謂合理的選舉年期區間總存在爭議。惟更重要的是,定期的選舉目的是為了適時反映民意,選舉的結果也就只反映在特定的時空下選民的意願。由此推論,選舉結果只屬一次性質,也不應該具有回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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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的投票是考慮到各方因素的綜合判斷
,選民票投甲名單,亦會考慮到其他名單的存在。假如沒有甲名單,不可能假定投甲名單的選票全部過戶到遞補的乙而非丙名單?顯然,根據最大餘額法計算的遞補機制未能有效反映民意。那麼是否應該考慮設立後補名單票,即使當選人因事辭職,其選民意願也能夠在遞補機制中得以反映?遺憾地,政府在積極堵塞所謂補選機制漏洞,卻未有同時兼顧衍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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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b7 E- o7 B7 J4 R3 L, }$ F; I' P5.39.217.76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為求全面封殺變相公投
,基於政治考慮廢除原有的補選機制,這種矯枉過正的倒退做法絕不可取。因為選舉不是花瓶,倘若它無法達到選取賢能的目標,假使效率再高還不是虛有形式?更令人費解的是,民意不過反對濫用補選機制,而非機制本身,為何要以沒有民意基礎的自動遞補機制代替?政府以劣幣驅逐良幣,削弱議會認受性,才是真正漠視選民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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